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其製品罪

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其製品罪

《刑法》三百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其製品罪

一、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單位。

二、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林業管理制度。本罪的對象只能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其製品,而不是指所有的珍貴野生植物及製品。凡載入《國家珍貴樹種名錄》,以及《野生植物保護條例》附件《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名錄》所列的樹木皆為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未列入這兩個名錄的樹木,不能成為本罪的對象。

三、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以何為目的實施此行為的,在所不問,只要行為人明知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而予收購的,主觀上即存有故意。至於不知道樹木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而收購的,不構成本罪。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破壞國家林業管理制度的行為。收購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予以購買。如果行為人收購的是合法採伐的林木,則不構成本罪。收購行為沒有地域限制。

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其製品罪

五、量刑標準

本罪的量刑標準同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相同,即以下行為視為情節嚴重:

(一)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 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為首組織、策劃、指揮非法採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

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其製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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