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未約定利息 雙方扯皮何時休

朱女士和舒女士因買賣房屋相識,之前關係一直不錯。後舒女士因經營需要,先後向朱女士多次借款,據朱女士稱雙方簽訂的借條上雖然未書面約定利息,但是舒女士實際上一直按照月息2%的標準支付利息,並提供了銀行流水,並且有錄音證據為證。借款方舒女士則辯稱其認可多次向朱女士借款,之後每月還的錢都是還的本金,並不是利息,雙方並未約定利息。近日,通州法院開庭審結此案,依法支持原公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

本案中,朱女士向法庭提交了銀行流水顯示舒女士自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每月固定9號左右向朱女士賬戶轉入3萬元,2015年 1月至2015至12月每月固定轉賬3.6萬元,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每月轉賬3萬元,在問及轉賬金額的變化原因朱女士解釋道是因為借款金額有了一定的變化。舒女士則認可朱女士提交的銀行流水,但是隻是認為這只是個人的還款習慣,朱女士提交的雙方簽訂的借條上只說明瞭借款金額,並沒有約定利息,故而不認可朱女士的說法。

在隨後的談話中,朱女士說在本案訴爭的借條之前,雙方還有一張借條,上面記載的有利息,後來因為考慮到訴訟時效,就要求舒女士重新簽訂了一張借條,但舒女士不肯再寫利息了,當時自己考慮到對方也在及時給付利息,就沒再強求。併為此提供了電話錄音,錄音中朱女士稱:“你還是把7月份、8月份利息再寫一個吧,原來咱們那借條是有利息來著,重新打的這借條你非得不寫了,你還是落實在紙上我踏實”,舒女士稱“一起算吧,利息每個月都有銀行記錄,不欠你利息,只欠你2個月,7月、8月,這個都沒事的……”,以此來證明自己的主張,舒女士雖然對上述電話錄音不認可,但並未提供任何證據。

法庭最後根據雙方陳述、雙方提交的證據以及生活常識等,依法支持了朱女士的訴訟請求,認可雙方之間的借貸關係存在利息的事實。

舒女士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審理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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