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修調試起爭議 廠區拒付施工費

某建材經銷部與某保溫材料廠協議約定由建材經銷部為保溫材料廠產區內鍋爐、暖氣供暖系統及部分廠區車間的暖氣工程進行安裝、檢修調試,由保溫材料廠提供施工材料,建材經銷部配合採購及施工。後雙方因建材經銷部是否履行調試檢修義務發生爭執訴至法院。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判決保溫材料廠給付建材經銷部施工費16800元及材料款34566.3元。

2013年9月10日,建材經銷部與保溫材料廠簽訂《暖氣維修安裝協議》,約定保溫材料廠委託建材經銷部負責廠區內所有采暖系統的檢修和改造,保證廠區暖氣的暢通供暖;壓板車間、機加工車間及東面平房的暖氣安裝、調試,廠區兩臺鍋爐的檢修。建材經銷部起訴稱協議簽訂後,其按約履行義務並交付保溫材料廠實際使用。現採暖季已經結束,保溫材料廠至今未能給付施工款。保溫材料廠稱建材經銷部僅進行了暖氣安裝,對採暖系統的檢測維修並未進行。在供暖期間,暖氣系統多次出現故障導致無法正常供熱。與建材經銷部聯繫均已出差為由拒不到場,僅委託其員工負責現場進行維修,致使保溫材料場額外支付費用。故不同意給付其該部分的費用。審理過程中,建材經銷部稱其不僅履行了安裝調試供暖設備的義務,而且對保溫材料廠的全部供暖系統進行了檢修調試。在保溫材料廠進行點火取暖時亦及時派員進行故障排除,所收取的費用是按照協議約定的材料費,並非其支付的額外的費用。整個採暖季,建材經銷部均按照保溫材料廠的要求及時派員進行暖氣安裝系統的維修及故障排除,故不存在保溫建材廠存在的情形。保溫建材廠稱安裝調試是指確保整個採暖季的順利供暖,不出現故障。在供暖期間出現的故障,均是由於建材經銷部不具備專業資質,沒有及時更換相應的設備導致使用過程中出現故障。供暖系統故障後停暖導致保溫材料廠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因此,保溫材料廠有理由認為建材經銷部沒有履行其維修調試義務。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建材經銷部與保溫材料廠簽訂的《暖氣維修安裝協議》,系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建材經銷部是否履行全部合同義務。從合同約定的義務內容來看,建材經銷部的主要義務是暖氣片的安裝調試及採暖系統的檢修改造,雙方均確認建材經銷部完成暖氣片的安裝工程。對於採暖系統的檢修改造、廠區鍋爐的檢修,雙方未在合同中明確具體工作內容,無法作出明確具體的區分。從保溫材料廠的陳述及提供的發票來看,在供暖過程中建材經銷部按照保溫材料廠的要求派員進行了相應的檢修,杜勇多次檢修併購買相應材料進行設備維修,實際上履行檢修義務。保溫材料廠主張建材經銷部未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明顯與事實不符。保溫材料廠應按合同約定給付建材經銷部相應施工費用。

近日,通州法院一審判決保溫材料廠給付建材經銷部施工費16800元及材料款3456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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