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省份公佈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01

青海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解讀

為了讓廣大農牧民群眾和農機管理部門進一步瞭解今後3年的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現就《青海省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的相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總體要求

緊緊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高效發展為基本要求,為構建現代高原特色農業和生態畜牧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提供物質裝備支撐,堅持質量興農、綠色生態導向,大力推廣節能環保、精準高效農業機械化技術,促進農牧業綠色發展;推動科技創新,加快技術先進農機產品推廣,提升農機作業質量;突出政策便民惠民原則,推進補貼範圍內機具敞開補貼,應補盡補,鼓勵發展農機社會化服務組織,提升農機作業專業化水平;優化制度設計,加強資金管理,強化信息公開、績效考核和廉政風險防控,嚴懲失信違規行為,確保政策規範廉潔高效實施。

  二、補貼資金管理

要求全省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機化主管部門加強資金監管,定期調度和發佈資金使用進度,強化區域內資金餘缺動態調劑,避免出現資金大量結轉。上年結轉資金可繼續在下年使用,連續兩年未用完的,按有關規定處理。需要指出的是,按照財政部印發的《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農機購置補貼為對農牧民的直接補貼政策,屬於約束性任務,實行專款專用。各級財政部門要增加資金投入,保證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

 三、青海省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機具種類範圍

全國2018-2020年中央財政資金補貼機具種類範圍以2015-2017年補貼範圍為基礎進行了調整優化,重點增加了支持農業結構調整需求和綠色生態導向的品目,剔除了技術已明顯落後的部分品目,並依據新的農業機械分類標準對機具分類和品目名稱進行了規範,最終確定補貼範圍為15大類42個小類137個品目。青海省根據農業生產實際需要和補貼資金規模,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從上述補貼範圍中選取確定本省補貼機具品目,共15大類34個小類108個品目,實行補貼範圍內機具敞開補貼,應補盡補。確實因當年資金規模不夠、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難以在當年兌付補貼的,應在下一個年度優先予以補貼。各地要優先保證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所需機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種、牧草生產加工、高效植保、節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稈還田離田、殘膜回收、畜禽糞汙資源化利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等支持農業綠色發展機具的補貼需要,各市(州)、縣(區)應逐步將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後、需求量小的機具品目剔除出補貼範圍。

部分省份公佈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四、補貼機具資質規定

《方案》明確,補貼機具必須是補貼範圍內的產品並具備以下資質之一:一是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鑑定證書(農業機械推廣鑑定證書);二是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三是列入農機自願性認證採信試點範圍,獲得農機自願性產品認證證書。

 五、補貼對象有新變化

《方案》在保持補貼對象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在三方面做了進一步明確。一是針對基層反映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認定依據不足、相關部門理解不一致等問題,刪除“直接”的表述,將補貼對象明確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二是為便於基層全面準確地界定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根據《農業法》相關表述,將其進一步細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三是考慮到補貼對象跨地區承包經營的實際,明確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機化主管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當地”既可以是購機者戶籍所在地、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註冊登記地,也可以是上述區域之外的穩定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所在地,只要有合法證明即可。

  六、政策監督管理

《方案》繼續強調要加強組織領導、推進績效管理、嚴懲違規行為等,並細化和新增了若干要求。一是增強組織紀律性。強調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上級機關。強調縣級農機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對重大事項須提交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集體決策。二是強化內部控制。要求全面建立補貼工作內部控制規程,規範業務流程,強化監督制約,確保重大決策科學規範。三是規範補貼機具核驗流程。完善補貼機具核驗流程,重點加強對大中型機具的核驗和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等異常申請補貼情形的監管,實行購機真實性承諾、受益信息實時公開和事後抽查核驗相結合的補貼機具監管方式。對補貼額1萬元以上的機具,必須進行入戶調查核實,做到見機、見人、見發票,並填寫“青海省農機購置補貼機具核實表”,確保購機補貼真實有效。四是加強違規查處制度建設。要求全面貫徹落實《農業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精神,進一步推進省際間聯動聯查,推動形成違規農機企業“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氛圍。

  七、進一步便民利民、提高服務水平

《方案》統一了補貼操作主要流程,對信息公開工作提出更高標準,要求實時公佈補貼資金申請登記進度和享受補貼購機者信息,及時公開鑑定證書、鑑定結果和產品主要技術規格參數信息,方便農民選機購機。及時將補貼資金兌付給購機者。明確要求補貼機具投檔頻次每年不少於兩次,並及時公佈,加快網上投檔步伐,進一步便利企業自主投檔。

八、購機者和補貼機具產銷企業規範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權益和責任義務

九、省級累加補貼資金使用範圍及補貼比例

對深松聯合整地機、免耕播種機、45馬力以上拖拉機、馬鈴薯種植收穫機、起壟機、鋪膜機、殘膜回收機、飼料作物收穫機械、飼料(草)加工機械設備、聯合收穫機可用省級資金累加補貼。其中對深松聯合整地機、免耕播種機、飼料作物收穫機械、飼料(草)加工機械設備在中央資金補貼額的基礎上,可用省級資金按不超過中央補貼額的90%進行累加補貼,其它機具按不超過中央補貼額50%進行累加補貼。各縣(區)不得對補貼額進行調整,只能選擇是否使用省級資金進行累加補貼,可根據本地實際從上述機具中確定累加補貼的機具。

十、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

青海省今年開展農機報廢更新補貼試點,加快淘汰耗能高、汙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舊農機具。省農牧廳將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十一、補貼資金兌付新增規定

《方案》中新增了對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可在生產應用一段時間後兌付補貼資金的規定。

02

湖北印發2018-2020購機補貼方案

近日,湖北省農業廳、財政廳聯合印發《湖北省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確定了今後三年農機購置補貼政策。2018年中央安排湖北購機補貼資金為7.092億元,補貼機具種類為13大類31小類73個品目,在湖北全省所有農業縣(市、區)和地方墾區農場範圍內實施。補貼政策堅持綠色生態導向,凸顯進一步放權擴能,推動普惠共享,全力助推鄉村振興戰略實施。

部分省份公佈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一、產品補貼資質進一步拓寬,將開展新產品補貼試點。《方案》明確,補貼產品資質由原來單一的農業機械試驗鑑定證書(農業機械推廣鑑定證書),拓展為採信農機產品認證結果,即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和列入農機自願性認證採信試點範圍,獲得農機自願性產品認證證書。同時,2018年湖北省將繼續圍繞農業綠色發展和丘陵山區農業機械發展選擇3個新產品品目開展補貼試點,並將啟動植保無人飛機(即遙控飛行噴霧機)補貼試點。

二、機具補貼範圍進一步擴大,將實行全面敞開補貼。根據中央補貼範圍,結合湖北省農業生產實際需要和補貼資金規模,2018年補貼機具種類範圍共73個品目,較上年度增加了6個。同時,要求該省各縣(市、區)在省級補貼機具種類範圍內,因地制宜合理確定本地補貼機具品目,並對補貼範圍內機具全部實行敞開補貼。要重點保證本地主要農產品生產所需機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種、高效植保、高效施肥、秸稈還田離田、畜禽糞汙資源化利用等支持農業綠色發展機具的補貼需要,對血防疫區“以機代牛”機具購置予以優先支持,並在縣級購機補貼實施方案中予以明確。

  三、補貼對象範圍進一步明確,將增加優先補貼對象。一是刪除了“直接”的表述,將補貼對象明確為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二是根據《農業法》相關表述,將“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細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三是明確購機者自主向當地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當地”原則指購機者戶籍所在地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註冊登記地,對於上述區域之外的穩定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所在地,是否予以補貼由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同時,將受上年財政補貼資金規模或辦理手續時間所限未享受補貼的購機者和農村貧困戶,增列為優先補貼對象。

  四、縣級監管權力進一步強化,將提升便民服務水平。要求各縣(市、區)建立健全縣級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縣政府領導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的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縣級農業(農機)、財政部門要在本級政府領導下組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共同做好補貼資金需求摸底、補貼對象確認、補貼機具核實、補貼資金兌付、違規行為處理等工作,重大事項須提交縣級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策。同時,要求各地繼續建設並完善“一站式”服務,加大購機補貼陽光政務網上申報系統推廣使用力度,加強網上申報申請的核驗、導入工作,加快補貼資金兌付。引導購機者通過系統手機端申報補貼,提高政策實施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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