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工資“款到提成”是否有效?

在企業經營過程中,常常發生因合同貨款不能及時回籠而形成呆賬、壞賬的現象。為避免由此帶來的損失,一些企業經營者在強化各種風險管控措施的同時,將目標鎖定在員工身上。

譬如孫乾所在的禮品公司,除在賬務及銷售管理中實施“款到提成”制度外,還在勞動合同中制訂特別條款約定實施該項制度。要說這項制度可以強化員工主人翁意識,有利企業管理經營,對員工利益也沒有損害。可是,在特定時間、遇到特殊情況時,該制度就暴露出很多不足。

發生在孫乾身上的特例是他申請離職之時。因為要離職了,他要求公司支付全部提成工資,而公司堅持執行款到提成制度扣發2萬元工資。為此,雙方還打起了官司。

基本案情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明確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可是,孫乾在離職時被公司暫扣2萬元提成工資,原因是其勞動合同約定該工資應當在合同貨款回收後才能支付。

孫乾認為,公司扣押其工資的做法違法。而公司認為,不僅孫乾,全公司銷售人員的工資都是這樣發放的。該做法既是慣例,也是合同所約定的,因此,不違反任何法律規定。

為何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呢?

孫乾說,他於2015年8月中旬入職該禮品公司從事銷售工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其工資執行底薪加提成模式,底薪為每月4000元,提成工資根據其銷售業績予以確定。

2017年8月12日,孫乾告知公司勞動合同到期後將離職,希望公司屆時結清其當年7月和8月的銷售提成款。

辦理離職手續時,公司告知孫乾:您7月和8月的提成款合計11萬元。由於其中有3筆合同款還未到賬,涉及提成款2萬元,故只能向您支付9萬元。餘下款項,以後支付。

孫乾要求公司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向其支付全部提成款,雙方為此發生爭議。

仲裁委庭審時,公司對孫乾的業績和應發提成金額予以確認,但以合同約定及公司規定為由,拒絕支付。公司提交的《銷售人員提成暫行辦法》載明:銷售人員的提成款應在合同貨款回收後,公司於下月10日前向銷售人員支付。

仲裁委認為,依據合同約定和公司制度規定,在正常情況下,可以按照合同貨款回收後發放提成工資。但是,孫乾系離職人員,其提成款應當依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一次性付清,不能等待貨款回收後再發放。

近日,仲裁委裁決該公司立即向孫乾支付相應工資。

法律分析

提成工資屬於勞動報酬,員工既然已有銷售業績,那麼,按企業關於提成比例的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向員工支付相應的提成工資,就是企業的法定義務。

在實踐中,很多企業都實行款到提成制度,即合同貨款到賬後才提成。這樣做的直接效果是,可以規避潛在的呆賬、壞賬,也可以防範銷售人員與客戶惡意串通以虛假合同方式來騙取業務提成。

張律師說,款到提成的確是一種比較合適或合理的薪酬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時時刻刻都堅持“款到提成”就符合法律規定。一般來說,員工在職期間,企業落實款到提成制度不會產生任何問題,也不會與員工發生任何爭議。但是,遇到員工離職這種特殊情況時就不行了。

本案中,孫乾與公司之間的爭議就是由此而產生的。仲裁委之所以作出以上裁決,原因當然是企業的做法違反法律規定。但是,員工離職時如企業不予兌現員工離職前的提成,仍然堅持款到提成還會帶來一系列問題和困惑。

其一是銷售合同中所明確的合同款項是否回收,其法律性質系買賣雙方之間的爭議。如果企業將未回收貨款當作拒付離職員工業務提成理由,就會混淆二者的法律關係。

其二是企業如果堅持款到提成,離職員工就應進行貨款催收工作。而此時員工已經離職了,他應該以何種身份去向第三方客戶催款?離職員工催款自然是工作行為,既是工作行為,企業是否還要向其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

因此,仲裁委的裁決看似對企業不利,實質上掃除了企業的很多後患。

(責任編輯:王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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