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例:行政机关滥用“一事一申请”,终被法院确认违法

在征地拆迁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被拆迁人了解相关信息的重要途径。如果行政机关以“一事一申请”原则为难申请人,是不合法的。在下面这个案例中,行政机关的做法,就被法院确认违法。


法院判例:行政机关滥用“一事一申请”,终被法院确认违法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居住在江苏某县的张先生向县国土资源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其所在村目前正在兴建8栋高层商品房的地块,由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省政府征收批文、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勘测定界图复印件。

2014年11月,县国土资源局向张先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修改后的第30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张先生申请要求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要求张先生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的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并重新提出申请。张先生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例:行政机关滥用“一事一申请”,终被法院确认违法

二、具体分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3条规定,申请人是否需要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对其申请事项作出调整的关键在于,其申请的内容项目是否繁多,行政机关是否无法及时处置。并非只要申请要求公开的信息超过一项,申请人就必须对其申请作出调整。如果对申请内容进行拆分,更有利于行政机关在指向明确的情况下尽快找到相关信息,才有必要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整。

本案中,张先生的申请事项为同一地块的省政府征收批文、征收土地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勘界图。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该案中的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主管部门,其负责拟定征地报批文件,根据征地批准文件负责实施征用土地公告,并在征用土地公告后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因此,张先生申请公开的该信息虽然涉及四项内容,但均系土地征收过程中依据征地流程形成的信息。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张先生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对案涉地块的描述,完全可以确定该地块是否在某个征地批次中,从而查找、检索征地批文等相关内容。

所以,张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意见》所规定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以致受理机关难以处理的情形。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张先生重新提出申请,不符合设定“一事一申请”原则的目的。县国土资源局拒绝张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显然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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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县国土资源局向原告张先生提供了案涉信息。

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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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总结

“一事一申请”原则设立的初衷是提高办理时效,有利于行政机关尽快准确查找到相关信息,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其所申请的信息。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滥用该原则,反而会拖延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也确实存在采用此方式为难被拆迁人的情形。

因此,蓝秦律师团提醒各位被拆迁人,如果在维权的过程中,遇到行政机关滥用“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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