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稅收入大多留給區財政

市財政局近日印發市環境保護稅收入分享政策。從今年1月1日起,區環境保護稅除省財政分享收入外,市政財將不參與分成,全部留給區級財政,用於環境治理和保護。

為理順各級財政收入分配關係,結合相關要求及現行市對下財政管理體制,市財政在現行財政管理不變原則的基礎上,不再參與區環境保護稅收分成,由此省財政分享15%,區財政分享85%;對縣(市)內環境保護稅收入,按照省政府相關文件規定,由省財政分享15%,市財政分享5%,縣(市)財政分享80%。

環境保護稅是由“費”改“稅”,是按照“稅負平移”原則,實現排汙費制度向環保稅制度的平穩轉移。原排汙費是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環境保護費改稅以後,環境保護稅收入全部作為地方稅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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