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農村的哪些產權可以流轉交易?

今年12月5日,河南省政府下發了《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17〕151號),此次意見要求建立健全市場體系、健全流轉交易制度、強化保障措施,規定了農村產權可流轉交易的8類品種。那麼,河南省農村的哪些產權可以流轉交易?

河南省農村的哪些產權可以流轉交易?

一是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養殖水面等經營權,可以採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協商確定。

二是林權。

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可以採取出租、轉讓、入股、作價出資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流轉期限不能超過法定期限。

三是“四荒”(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

農村集體所有的“四荒”使用權,採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進行流轉交易。

四是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

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不含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可以採取承包、租賃、出讓、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五是農業生產設施設備。

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可以採取轉讓、租賃、拍賣等方式流轉交易。

六是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

農戶、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可以採取承包、租賃、轉讓、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

七是農業類知識產權。

八是其他。

農村建設項目招標、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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