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酒駕、暴力抗法……藤縣一男子被刑拘

我們常說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喝酒後少部分人會做出一些

讓常人匪夷所思的舉動來

今天小安帶大家一起看看

藤縣這名男子的膽到底有多"壯"?

該!酒駕、暴力抗法……藤縣一男子被刑拘

5月28日上午,藤縣交管大隊民警在太平鎮太平街開展交通執法時,一輛摩托車行駛至執勤點被民警攔下檢查,當民警靠近時聞到了該駕駛員身上有一股非常濃重的酒氣……

該!酒駕、暴力抗法……藤縣一男子被刑拘

每個公民都有配合警察執法的義務

但這吳某偏偏選了一條“奇葩之路”

該!酒駕、暴力抗法……藤縣一男子被刑拘

當交警要求吳某出示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等有效證件並進行酒精測試時,他不僅以各種理由推脫檢查,還不停推搡、揮拳擊打交警,導致2名執勤交警不同程度受傷。

該!酒駕、暴力抗法……藤縣一男子被刑拘

民警多次警告無效,遂採取約束措施強制傳喚吳某到太平派出所接受調查。

該!酒駕、暴力抗法……藤縣一男子被刑拘

嫌疑人被警方傳喚

該!酒駕、暴力抗法……藤縣一男子被刑拘

嫌疑人被警方依法刑拘

吳某也許是藉著酒後“壯膽”,但其酒後駕駛車輛並阻礙執行公務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目前,吳某因阻礙執行公務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敲黑板,劃重點啦~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第一款規定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事業單位人員受委託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時,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該!酒駕、暴力抗法……藤縣一男子被刑拘

警方提示:群眾出行時要遵紀守法,如果因為交通違法遇交警依法執行檢查時,一定要保持平和心態,理性對待,切勿因為一時的衝動、暴力抗法而造成更嚴重的違法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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