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通知

渝北府辦發〔2017〕57號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有關單位:

為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對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作用,促進我區改革發展和社會和諧,依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和中央綜治委等16部門《關於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綜治委〔2011〕10號)等規定,經區政府同意,現就規範和加強我區行政調解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思想認識

行政調解是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通過協調、勸導等方式,促使當事人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化解爭議糾紛的活動。行政調解工作是發揮行政機關的職能作用,及時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途徑;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穩定的有效方式;是加強依法行政、推進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舉措。各級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重大意義,增強行政調解意識,積極發揮行政調解在構建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中的重要作用,形成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有機銜接、共同推進的工作局面,把與行政管理有關的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維護社會穩定,服務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

二、明晰行政調解範圍、原則及程序

(一)行政調解工作的範圍

1.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關於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產生的行政爭議。

2.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由行政機關調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機關管理職能相關的民事糾紛。

(二)行政調解工作的原則

1. 自願原則。行政調解應當遵循當事人自願原則,行政機關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

2. 平等原則。在行政調解活動中,各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充分、真實表達意願和訴求的權利。

3. 公正原則。行政機關在調解過程中應當中立、公正地對待各方當事人。

4. 合法原則。行政調解不得違背法律、法規、規章,不得違背立法宗旨、法律原則和社會公德。

(三)規範行政調解工作程序

按照《重慶市渝北區行政調解工作規則》的要求,以規範、高效以及當事人易於接受的方式開展行政調解工作。

三、明確工作責任

(一)區政府對行政調解工作負總責。區政府建立行政調解聯席會議制度,由區政府分管領導牽頭,公安、民政、司法、財政、勞動保障、國土、建設、農業、衛生計生、法制、機構編制等部門負責人參加,定期彙總、分析行政調解工作開展情況,及時研究解決行政調解工作的重要問題。

(二)區政府法制辦具體指導全區行政調解工作。對於重大、複雜以及影響社會穩定的爭議糾紛,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安排下,組織相關部門開展行政調解工作。

(三)全區各級各單位是行政調解工作的責任主體。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區政府各部門是行政調解工作的主體,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行政調解工作負總責。

四、健全調解機制

(一)建立健全行政調解領導責任制。各級各單位主要領導應當定期聽取行政調解工作彙報,及時協調解決行政調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對於涉及多個行政機關工作職責的糾紛,實行“首問責任制”,由最初收到調解申請的行政機關牽頭,相關部門配合,共同開展行政調解工作。

(二)建立健全行政調解組織。各級各單位應當選調政治思想好、業務能力強、有較高法律素質、善於做群眾工作的人員從事調解工作,同時要注重發揮基層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和專家學者在行政調解中的作用,組建本單位專職或兼職調解隊伍。應當設立行政調解室,具體承擔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爭議糾紛的調處和信息上報等工作,辦公場所適當位置應公佈調解人員名單。

(三)健全規範行政調解工作制度。要根據《重慶市渝北區行政調解工作規則》的相關規定,結合各單位實際,依法開展行政調解工作,確保行政調解工作合法、規範、有序。建立健全崗位責任、重大爭議糾紛討論、案件回訪、檔案管理、登記統計、信息報送等工作制度,不斷提高行政調解的質量和公信力。

(四)建立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機制。積極做好行政調解與其他矛盾糾紛化解方式的銜接配合,在交通損害賠償、醫療衛生、消費者權益保護、價格爭議、勞動爭議等矛盾多發領域,建立由有關行政機關主導的專業行政調解組織,開展調解工作。對於調解不成的重大爭議糾紛,應當及時告知、引導當事人通過行政複議、仲裁、訴訟等渠道解決。對於進入行政複議、訴訟程序的行政爭議,在訴前已經做過行政調解工作的,應當將行政調解有關情況告知複議機關和人民法院。

(五)建立行政調解信息分析上報制度。各級各單位要加強行政調解的信息分析工作,定期對行政調解案件數量、爭議糾紛類型、結案方式等進行統計分析,並向區政府法制辦報送統計分析報告。區政府法制辦應當定期對信息報送情況進行彙總、分析,並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六)建立行政調解宣傳長效機制。各級各單位要加強行政調解的宣傳工作,及時總結開展行政調解工作的成功經驗,並做好宣傳工作。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教育,積極引導廣大人民群眾瞭解行政調解、支持並選擇行政調解化解爭議糾紛。

五、加強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各單位要切實提高對行政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將行政調解工作列入重要議事議程,根據全區行政調解權力清單制定完善本單位行政調解工作實施意見和方案,明確具體承辦機構、人員,及時研究解決行政調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落實經費保障。各級各單位要根據行政機關預算管理有關要求,將宣傳、培訓、指導、聘用專兼職行政調解工作人員、調解人員工作補貼等調解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做到人員、場地、辦公設施、辦公經費“四落實”。

(三)強化激勵問責。將行政調解工作情況納入全區平安建設綜治考核和依法行政考核,各級各單位要制定矛盾化解具體目標,對發生在本行政機關的爭議和糾紛,全面評估調解效果。區政府定期對行政調解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對開展行政調解工作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對組織領導不力、工作不落實、責任不到位,導致爭議糾紛突出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對工作敷衍塞責、無故推諉和拖延而導致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實行責任倒查,嚴格追究相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