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狗賊被發現,被群眾追打,無奈跳入河中淹死,群眾有罪嗎?

趣史拾貝

我們經常能夠看到農村偷狗的新聞,對於大多數愛狗人士來說,這些偷狗賊應當千刀萬剮,罪不可恕。當然我從主觀上也不能原諒這些偷狗賊。但是譴責他們的同時,有幾個方面也是我們應該關注的。

1、為什麼一直以來偷狗事件屢見不鮮。是什麼讓這些偷狗賊鋌而走險。據調查,中國每年食狗肉達到1000萬隻。面對如此大的消費市場,而國內基本沒有什麼所謂的大型狗肉養殖場,狗肉養殖最集中地區之一的山東濟寧市嘉祥縣也並沒有達到規模化養殖。所以,面對狗肉的供不應求,偷狗賊猖獗也是情理之中。

2、吃狗肉已經成為了很多人冬天滋補的一個手段。而狗肉確有一定的養腎功效,所以很多非愛狗人士在冬季都有吃狗肉的經歷。不但在中國個人吃狗肉並不違法,而且如果有國家相關的行政許可經營狗肉生意也不屬於違法。

3、這些偷狗賊除了遊手好閒,好逸惡勞的人,也有部分確實是生活上困難的人群。當然這麼說並不是同情他們,也並不是給他們洗白,只是對於偷狗賊而言有罪但罪不至死。


總的來說,國家應當鼓勵有養殖條件的公司和個人發展狗肉養殖,使狗肉的來源公開,狗肉供給達到平衡。同時愛狗人士應當理解普通吃狗肉的行為,只要是來源合法的專為食用養殖的狗肉不必太過反感。國家更要加大對偷狗賊的打擊力度,讓偷狗的不法分子得到法律的制裁而不是少數人的私刑。


題主說的偷狗賊因為被群眾追打而跳河淹死不能說群眾有罪,但是群眾未曾施救確有過失。每個人的生命都是寶貴的,如果未經審判就剝奪他人生命,那麼我們必將生活在充滿戾氣的社會中。


心自我在

偷狗者被發現,被群眾追打,無奈跳入河中淹死。

“群眾有罪嗎?‘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就有必要對小偷偷狗的行為和群眾追打的行為分別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來分析其性質,也就明白‘’群眾的追打’‘行為是否有罪了。

一,小偷偷狗的行為性質,我國現行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公民合法財產不受侵犯。在農村基於看家護院之需要國家是允許農民飼養家犬的,農民飼養家犬既是看家護院之需要,同時又是農民的合法財物。小偷明知是他人合法時物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採用秘密竊取的方式予以佔有(偷走)是國家法律禁止的“偷盜"行為,是法律要予以制裁的行為。

二,群眾追打的行為,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他人、本人的合法利益免於遭受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者予以制止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造成不法侵害者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小偷偷狗是一種法律禁止的不法侵害行為,群眾發現後有權制止這種行為,叫正當防衛,而群眾的行為也僅僅是“追打",而小偷之死是逃跑中自已跳入河中被‘’淹死‘’,而非群眾的‘’打死‘’。因此,小偷的死因與群眾的追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這樣看來,小偷死亡與群眾追打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也就是說群眾的追打行為沒有刑法上的“超過必要限度"之規定,那麼群眾的追打行為沒有過錯依法也就不負刑事責任。

三,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扭送"的法律規定明確規定對於有犯罪事實及相關證據證實的涉賺犯罪的“現行犯"有權抓住並“扭送"公安機關的權利,要扭送當然前提是要追趕並抓住後才可能‘’扭送‘’。因此,群眾發現正在盜竊犯罪的偷狗賊現場追趕欲扭送的行為是法律賦予公民制止犯罪的光榮神聖的權利。

綜上分析:群眾依法制止正在實施的盜竊違法犯罪行為,系正當防衛的合法行為,依法行使追趕欲扭送嫌犯的權利是於法有據,何罪之有?


唐先明75443043

雖然我個人認為這個因為偷狗被發現然後跳河被淹死,這樣的小偷不值得同情。每年都因為偷狗賊的原因,大量的狗丟失。而在落後的鄉鎮地區,狗可是作為看家護院的好工具。你把狗給偷走了,那麼這家人還拿什麼來防止晚上野物,小偷來自己家裡。而寵物狗就更不一樣了,很多寵物狗的售價都很高。你偷走了狗,會給主人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但是從法律上來講,小偷和正常人是擁有一樣的法律地位。而如果是因為偷狗被發現跳入河中淹死的話,那麼群眾是會被懲罰的。因為群眾明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受害者死亡卻沒有取消繼續追擊,這樣的行為是屬於間接故意殺人。

間接故意殺人: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但對這種結果的發生採取聽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態度,從而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

而我國刑法對間接故意殺人的判處如下。

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我也不知道這樣是屬於情節較輕,還是情節較重。但是他們一定會被處罰。



所以偷狗賊儘管可惡,但是處理他們一定要冷靜。


每天健康知識匯

很多人為了自己的私慾真的是什麼事情都幹得出來,偷人的,偷錢的,偷狗的,偷小孩子的…真的是自己想要啥自己都去偷!

近幾年來很多偷狗賊更是囂張,大半夜的跑到人家家裡去偷狗有的甚至直接在大馬路上從主人手上強行拉走人家的愛犬,這類小偷真的是讓人憎恨之極。



那麼偷狗賊被發現,被群眾追打,自己無奈跳入河裡淹死了,群眾有罪嗎?

其實這個問題說起來還是比較棘手的,為什麼這麼講呢?

第二:群眾追趕小偷的時候屬於正當防衛,這一點也是符合法律要求;

第三:小偷自己死了,這就說明群眾並不是導致小偷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小偷自己死的;

第四:綜上所述,群眾不用負責任,因為群眾也不知道小偷會自己尋死,如果群眾知道小偷想要尋死,那麼群眾是需要付法律責任的,而群眾並沒有故意讓小偷去死!

其實不管是人也好,動物也好,我們都應該善待他們;我們每個人都有手有腳,所以也不要去幹那些見不得人的勾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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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貓聊三農

說實話,雖然很不願意承認!但是根據法律來說,群眾的行為確實有罪!屬於過失致死或者故意致死罪!視情節而定!

這裡來說說偷狗賊!是真的是讓人深惡痛絕!這有件真事!發生在我朋友村上!

兩偷狗賊在傍晚的時候,用藥槍打死了兩條狗!準備裝麻袋的時候,被路過的村民看到!村民是剛下地回來的,扛著鋤頭,又吼又叫的,把很多人都驚了出來!有人說直接打死扔河裡!畢竟是兩條命,也沒人那麼做!但是就這麼放了,也不解氣!也不知道誰出的主意,說:他們不是偷狗的嗎?讓狗決定!然後讓人牽了兩條大狼狗來!狼狗見了生人就真的猛,還別說那種趴地上的生人了!直接撲上去就是一通亂咬!有個人一隻耳朵都給扯下來了,見了血的狗感覺更瘋!村民也怕出了事,就報了警!警察來了,他們都說,是這兩偷狗的不小心招惹到狼狗,被狼狗咬了!偷狗賊也是有苦說不出!這種情況下,能保著命就不錯了!



再來說說類型的案件

2013年1月,何某在工地上抓住偷了工地很多工人東西的小偷趙某!趙某在被抓住後,願意賠償損失!因為這趙某,時常來工地偷東西!不止一兩次,就這次被抓住了!所以何某就讓趙某給家裡人打電話,賠錢!在打了很多電話後,很多親戚朋友,都不幫他這個忙!趙某說,帶何某等人,去家裡取錢!而在回家的途中,趙某耍了個滑頭,掙脫抓住他的何某後,直接跳進了旁邊的一條河裡!結果不會游泳,被淹死!!而後何某被以故意殺人罪起訴!

2099年4月,馮曉強在上班幹活的時候,突然發現一名男子正騎著他停門口的摩托車,馮曉強大喊小偷,並去追,馮高明,曹天聽到後趕來,見小偷跑遠,就兩人騎著一輛摩托車追去!在追至開元大道的時候,兩人喝止小偷停車,小偷依舊置之不理,曹天抽出自己身上的皮帶,朝著小偷掄過去,小偷在躲避的時候摩托失去平衡!由於是高速行駛!小偷摔倒後,腦袋著地,不治身亡!當天下午,曹天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由於是幫朋友追回財產,事後主動自首,認罪態度良好!被判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追小偷是人的本能反應!但是在追小偷的途中發生的傷害事件真不好說!還有偷別人西瓜,被瓜農追,然後掉池塘淹死的!


墨辭

我認為群眾是無罪的,不應被譴責,有條件的還要給予表彰。

為什麼?看法律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

第八十二條 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偷狗行為涉嫌違法犯罪,偷狗行為被發現後,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將其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也就是說群眾將偷狗賊扭送司法機關有法律依據。

對於偷狗賊來說,其偷狗被發現,等待他的有兩條路:自首等待司法處理;逃跑或抗拒抓捕。

顯然,題主所述,偷狗賊沒有自首的覺悟,而是要逃跑,在逃跑中又跳入河中,這不能看做他是被逼跳河,也不能看做他是無奈跳河。逃跑和跳河都是他自己的選擇,這樣的選擇也是違法的,其目的都是為了逃避法律制裁,這樣做的後果只能由他自己承擔。

偷狗賊逃跑被群眾追,與偷狗賊停止違法犯罪行為等在當地(包括被迫)被打是不一樣的,不能混為一談:逃跑是要逃避法律制裁;其等在當地是在等待司法處理。


郭廣吉律師

《偷狗賊該死嗎?》

剛好前兩天晚上,我一個叫何老闆的朋友來我檔口喝茶,說到他養過的一條邊牧犬。何老闆精心訓練這條邊牧一年多時間,那狗非常通人性,還會識1至10的數,對不同的人,叫聲也不同,全家人對這條狗寵愛得很,幾乎當作了家庭一員。

有天下午,開來一輛摩托車,後座的人舉起自制強弩,瞄準狗就是一槍,不到五秒鐘,狗已抱上摩托車,加大油門逃跑。何老闆的弟弟聽見動靜,立刻啟動越野汽車追逐偷狗賊。追了十多公里,就趕上了偷狗賊的摩托車。這時弟弟接到了何老闆電話,叫他絕不可以別車、撞車!偷狗賊亡死似的加油逃跑,國道上車流又多,十分危險。這時弟弟又接到何老闆電話,叫他停止追車,打道回府!

我問何老闆為什麼大發慈悲心、縱容違法犯罪分子逃竄?他說:“不管我們對狗有多喜愛,人命總是大過狗命,難道開車去撞死偷狗賊?他們違法犯罪,會有公安機關去抓捕,也會有法律去制裁,我們不能莽然行事,更不能違法犯罪。”。

何老闆的想法和做法讓我佩服。現在有不少偷狗賊,我們還是要依靠法制去治理,可不能打著“法不責眾”的幌子,以暴制暴,否則自己也會觸犯法律,那是愚蠢的行為。


千里馬無伯樂

存在有罪的可能性。

偷狗行為性質的界定。

偷狗是一種盜竊行為,涉嫌違法或犯罪,應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或刑事處罰。因盜竊物品的特殊性,是與失主有特殊感情的“活物”,所以部分愛狗人士進行感情渲染,認為偷狗賊“打死活該”,並且各地也出現了對偷狗者虐打、傷口撒鹽甚至打死的情況。其實,愛狗心情可以理解,但行為明顯過分了。法律上,“犯多大的罪就判多重的刑”,如果憑著感情“濫用私刑”,很可能會涉及刑事犯罪。

偷狗賊河中淹死,追趕者是否有罪?

偷狗者偷狗,該抓,甚至可以打幾下出出氣(千萬不要打出問題);群眾追趕、扭送,合法。但當偷狗者被追趕走投無路跳下河時,這時候追趕者就擔負了法定的救助義務了,因為畢竟是追趕者的先前行為導致的偷狗者落水。如果偷狗者水性好,安全遊走了,那麼都沒有問題。而一旦偷狗者不會水,掙扎求救時,追趕者就必須採取必要措施救助。如果追趕者無視偷狗者的求救,自行離開,偷狗者被淹死,那麼,追趕者就要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因為落水者死亡與追趕行為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因此說,凡事不可太感情用事,正當行為也不可超過必要限度,否則,任何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個人觀點,歡迎大家關注、留言。


Beyond1975

狗是通人性的動物,和家主是有感情的,一旦被偷狗賊害了性命,家主的憤怒可想而知,不抓住偷狗賊暴打一頓是絕不解恨的!
。所以群眾發現偷狗賊,只要大呼幾聲,聽見呼聲的人都會自發地圍上來,無非是想打幾下出出氣,也沒有要置偷狗賊於死地的想法。而偷狗賊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企圖跳河逃脫罪責,意外溺斃,繩屬自殺。而群眾圍堵偷狗賊,也有治安聯防性質,不是無端鬧事,因此偷狗賊畏罪自殺,是自絕於人民群眾!法律應不予以追究!


如果偷狗賊真被群眾亂棍打死,那就另當別論了!


五音山人1



不管法條不法條,小偷偷東西還不讓抓了?自己跳進河裡的,沒人逼吧?

是,群眾抓偷狗賊的時候追打了,為什麼追?那還不是因為偷狗賊逃跑了嗎?如果你不跑,直接送到派出所也就沒有後續的事了。



可能有人會說:人命不如狗命。那是你們的個人見解,我不評論。我只想把我看見過的幾個新聞,分享給大家。

有一年,一個偷狗賊用帶有劇毒的弓毒死了狗,然後被主人發展了,在打鬥中,毒針不小心插到偷狗賊身上,偷狗賊不治身亡。

如果打鬥中,毒針插到狗主人身上,怎麼算?可惡的賊帶的可是致命的東西啊,他想不到這東西會要命嗎?如果還有其它人在場,就說不上有多少人受到傷害。



我想說的就是,如果群眾受到刑罰,那麼以後的賊是不是可以大搖大擺的進屋拿東西了?對。不是偷,是拿。

如果群眾受到刑罰,還會有人見義勇為嗎?雷鋒並不多,雷鋒精神到現在還是我們學習的榜樣,如果群眾受到刑罰,還會有雷鋒了嗎?

法制是對社會秩序的良好約束,但是請不要因為法制而丟了社會公德,因為雷鋒並不多,莫要因為賊而寒了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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