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作出調整

於今年10月1日起即將施行的民法總則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作了調整,由10週歲改為8週歲,《民法總則》第19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意味著從今年10月1日起,8週歲的孩子可以在能力範圍內從事某些簡單的民事活動,譬如去超市買東西;簡單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有效的,但不意味著可以做任何事,畢竟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其民事行為能力的效力是待定的,需要由其監護人加以追認,譬如簽訂合同、譬如孩子花光家產的其他行為,都是屬於效力待定的行為。

定西市司法局民法總則學習宣傳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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