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時間是以什麼方式通知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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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普通一審案件的審限為六個月,開庭時間一般不會距離起訴時間超過六個月。

法院通知不同訴訟參與人參加庭審所使用的文書亦不相同,通知原被告和案件第三人使用的是傳票,而通知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時則用出庭通知書。傳票和出庭通知書中均有寫明開庭的時間。

題主所問應該是指傳票之送達問題,法定的傳票送達方式有:

1、直接送達,這是送達的基本方式,按照詞義本是應該法院派專人將傳票直接送到當事人手中,而現實中往往是書記員通過電話通知當事人到法院領取傳票。

2、留置送達,是指當事人在無理拒收傳票時,法院派人將傳票直接送到受送達人的家中的一種送達方式。

3、委託送達,在負責該案審理的人員直接送達困難時,法院會委託其他法院代為送達。

4、郵寄送達,一般適用於距離較遠的當事人,法院無法前往其住處,當事人也不方便到法院取,則會採用此方式將傳票送達當事人。

5、轉交送達,主要針對軍人或服刑人員,無法直接聯繫本人,通過相關單位代為轉交。

6、公告送達,在找不到當事人的情況下,法院會通過在報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以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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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是案件審理的前提,可現在送達特別難,最主要的就是民事案件中的送達,當事人不是跑路就是拒不配合,玩失蹤,玩隱身,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專門對民事送達進行司法解釋,現在根據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歸納送達的主要方法:

第一,直接送達,是最常用的方法,前提是知道其居住地;

第二,郵寄送達,現在這種方法送達非常多,效果不錯。

第四,電話錄音送達,同樣也要保存錄音,實踐中慎用。

第五,委託送達,現在用的少,就是沒有人願意給你送達,效果不好。

第六,短信息送達,查詢被送達人電話號碼,確認是本人使用,然後送達,慎用。

第七,電子送達,送達到被送達人的郵箱。適用於企業公司等法人送達。

第八,留置送達,將要送達的材料留置在被送達人居住的房屋,或者因為居住在小區,被送達人不開門,無法進入房屋故留置在門上,拍照保存。

第九,其它方法通知傳話送達,這種方法,就是試探,如果被送達人沒有收到或者沒有來法庭,送達無效。如果來了,那麼完善送達材料。

第十,公告送達 ,前提是被送達人下落不明,但是要有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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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曉強律師

之前在民庭,乾的書記員,就是送材料的,開庭時間都在舉證期滿後,傳票送達有幾種情況:

1.電話通知,當事人自己來領,這個是最簡單的方式,也是通知的第一步;

2.郵寄,當事人要求郵寄的,當事人是個人的,家住外地的,電話聯繫不上或故意不接不收拖延的,涉及金額較小的;

3.當面送達,涉及金額較大的,兩位法官一起到當事人的住地送達,這種情況很少;

4.公告送達,公安處查不到當事人去向的,或者不是實體當事人的,公告期兩個月;

5.電話告知,電話通知做電話記錄,開庭前半小時補籤。


咫尺江海

民訴法規定的送達主要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其中法院用的比較多的是郵寄送達,在郵寄送達不了的前提下,會採取其他方式送達。如果被告找不到情況下,會使用公告送達(在全國發行的報刊媒體公告)。


從振律師

開庭時間都在舉證期滿之後,法院開庭時間是傳票的方式通知原被告。

電話通知,當事人自己取,當面送達。在實踐中,在外地的一般在開庭時把傳票給原被告,要求郵寄的可以郵寄。

如公告送達的,公告期為60日,視為送達,開庭時間一般為舉證期限屆滿之日後第3日。


王澤成律師

一般是採用書面發送傳票的方式通知開庭時間和地點。現實中法院為方便,也會通過電話或短信方式通知,當然在通知的時候他們會有相應的記錄以作為證據。如果被告下落不明無法找到,法院會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即在法院規定的報紙媒體上予以公告,說明開庭時間地點,期限屆滿以後,即使被告不到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審理並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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