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換四年噩夢!不懂法的後果太嚴重

一字之差,換四年噩夢!不懂法的後果太嚴重

綿陽的羅女士怎麼也沒想到

一個普通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事件

只因為一字之差

讓她經歷了近四年之久的民事訴訟

自己還差點一度被壓得精神失常

雖然法院最終支持了她的訴求

但維權的成本是巨大的,教訓是深刻的

辦理過戶難,惹出連串官司

羅女士與吳先生同住在綿陽市遊仙區,2016年6月27日,羅女士與吳先生簽訂了一份《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約定由吳先生以72萬的價格,將一塊麵積為120多平米的國有性質使用權土地轉讓給羅女士。合同簽訂後,羅女士按約支付了全部價款,吳先生也把土地交給了羅女士使用,但該宗土地遲遲未能過戶登記。作為購買方的羅女士著急了起來,多次催告吳先生一同去土地登記部門協助過戶,均被吳先生以各種理由拒絕。

一拖又是半年時間過去了,無奈之下,2017年2月,羅女士一紙訴訟將吳先生告上了法庭,請求法庭判令吳先生履行土地使用權協助過戶義務並承擔應納稅額及違約金30萬,訴訟費用由吳先生承擔。

2017年5月,法院開庭審理了羅女士和吳先生的這起案件,法院支持了羅女士要求吳先生協助過戶和支付部分違約金的訴求,但對於過戶的稅金,法院認為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則未予支持。

一審判決後,羅女士對判決結果還是不滿意,認為自己在籤合同前曾多次與吳先生口頭交談,對方都是認可稅金的,如今稅金判定由自身承擔是無法接受的,於是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要求對方承擔因土地過戶產生的稅費。

令人想不到的是,上訴期間,羅女士竟然又因這宗土地站在了被告席上。原來,早在2016年9月,羅女士與第三人曹先生也簽訂了一份《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還達成了在土地上共同建房的協議。羅女士原打算等土地過戶之後轉手,再將土地上的房屋一同出售,為此,曹先生支付了羅女士50萬的土地轉讓款定金和20多萬的建房款。哪知道土地久拖未過戶,造成羅女士與第三人曹先生的合同也無法履行。此時的曹先生肯定是坐不住了,於是就把羅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羅女士返還支付的價款及違約金,並解除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對方假意言和,誰知撤回起訴對方翻臉

就在兩起案件交織在一起,讓羅女士身心疲憊難以應付時,吳先生突然找到了她,態度誠懇地表示,只要羅女士撤訴,自己就全力配合辦理土地過戶。看到眼前的吳先生一臉誠意,羅女士想到自己與曹先生的糾紛還沒有了結,繼續打官司則面臨“兩面作戰”的境地,為避免訴累,她決定和吳先生握手言和,向法院申請撤訴。她在申請書上寫著:“與吳先生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通過協商解決”。

2017年7月,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書:撤銷一審判決,准許羅女士撤回起訴。羅女士與曹先生的案件也很快宣判,因為羅女士存在過錯,法院最終判決羅女士違約,退還曹先生的全部款項,並支付曹先生7多萬的損失。

2017年8月羅女士對曹先生履行了全部款項的支付義務。按說,此時只要吳先生也遵守與肖女士的承諾,將土地過戶到羅女士的名下,紛爭也算了結了,但對羅女士來說,噩夢才剛剛開始。

自從吳先生拿到中級法院的裁定書後,態度就180°大轉彎,他告訴羅女士,要協助辦理土地過戶沒問題,但羅女士需要給他一筆“協助費”!吳先生翻臉,羅女士急了,她趕緊找到一審法院要求按原一審判決執行,卻被告知一審判決已經被二審法院撤銷,無法執行。

原來,羅女士在申請撤訴的時候,由於對法律知識知之甚少,申請的不是“撤回上訴”,而是“撤回起訴”,這也是為什麼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的原因。在多次要求協助土地過戶無果後, 2018年3月羅女士又再次向法院提起了起訴,但這一次,法院並沒有受理,而是以“同一事項重複起訴”為由駁回了羅女士的起訴。這下讓羅女士徹底崩潰了,想不到撤訴申請書上的一字之差把自己逼到了懸崖的邊緣,為了一塊地她已經把積蓄都花光了,使用權還不是自己的。承受不住打擊的羅女士住進了醫院,一度被確診為精神中度障礙。

一字之差惹麻煩,法院裁定再審終了結

2018年10月,羅女士在律師的幫助下向法院提起了再審申請,法院裁定再審,並另行組成合議庭,再次開庭審理了本案。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38條明確有“原審原告在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後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但第248條同時也設定了“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規定。

縱觀本案,在羅女士上訴時,她與曹先生圍繞土地使用權的糾紛仍處於另案處理過程中,而在羅女士撤回起訴後,她與曹先生的糾紛已通過法院判決作出了處理,屬於《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248條定義的“新事實”。如果任由羅女士與吳先生的糾紛處於一個未處理狀態,羅女士的實體權利無法得到保障。最終法院判決:1、撤銷原“駁回起訴”的裁定;2、吳先生限期將案涉土地過戶到羅女士名下。

2019年6月,在吳先生仍不配合土地過戶的情況下,羅女士申請了強制執行,2019年9月,案涉土地被強制過戶。纏繞羅女士的這場噩夢才終於結束了。

一字之差,换四年噩梦!不懂法的后果太严重

金牛區司法局 副局長 杜俊平(右)

四川興蓉律師事務所 律師 何敬君(左)

因為不懂法,導致維權成本巨大

這起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的諸多法律問題

也值得我們每個人警惕和學習

首先我們要了解文中提到的一些術語

撤回上訴

VS

撤回起訴

在二審中上訴人“撤回上訴”後,二審法院裁定允許不影響一審判決的生效;在二審中上訴人若“撤回起訴”,二審應裁定一併撤銷一審判決,一審判決不生效。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38條規定“原審原告在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後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裁定再審

根據我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相關規定,再審程序又稱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檢察院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並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一種訴訟程序。再審程序的啟動可以是當事人申請、也可以是法院主動提起、或者檢察院抗訴。

一字之差,换四年噩梦!不懂法的后果太严重

01

羅女士在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又與曹先生簽訂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該合同是否有效?

Law

羅女士與曹先生簽訂土地使用權合同,均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這個合同是有效的。羅女士沒有按約定時間交付土地並過戶已構成違約,曹先生起訴羅女士要求退還轉讓款並賠償損失是有法律依據的,其訴求應該得到支持。

02

羅女士對第一次起訴的判決,主要是對土地過戶稅費的承擔不滿意。稅費在法律上是如何認定的?

Law

關於稅費的承擔,通常的認定是以雙方的約定為原則

。如果合同上沒有明確約定,法官會考慮當地的交易習慣進行綜合裁判。當然,法官根據事實和庭審情況,作出一定的自由裁量也是無可厚非的。

03

如一審期間羅女士與吳先生達成和解協議並撤訴,後面吳先生仍不對土地過戶,羅女士可否再起訴?法院是否受理?

Law

如一審期間羅女士與吳先生達成和解協議並撤訴,後面吳先生如沒有按照和解協議履行過戶義務,羅女士再次以同一訴訟請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這是《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14條第一款的規定。

04

在二審期間,上訴人撤回起訴後,可能面臨後期被上訴人不履行義務、上訴人權益無法得到法律保護的風險。如何預防這些風險?

Law

本案中羅女士私下與吳先生達成了和解後去法院撤訴,從當時的案情分析,她的真實意思應該是“撤回上訴”。

當羅女士“撤回起訴”後,確實面臨後期被上訴人不履行義務,上訴人再起訴法院不予受理的風險,但在司法實踐中,風險還是可控的。雙方形成和解協議後可以通過法院進行司法確認,或者直接讓法院調解制作調解書,以便後期申請強制執行;即使未通過法院調解上訴人自行申請撤回起訴,主管法官往往也會進行明釋。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總編:劉金昌 主編:張婭

一字之差,换四年噩梦!不懂法的后果太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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