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了個雞」與「叫個鴨子」一字之差,判決結果的天壤之別

“叫了個雞”與“叫個鴨子”一字之差,不同待遇 判決結果天壤之別...

“叫了個雞”一定是“雞”!

“叫個鴨子”也一定是“鴨”!

然而,“叫了個雞”與“叫個鴨子”命運卻完全不同!

“叫了個雞”罰款50萬了事!

“叫個鴨子”卻沒事!

“雞”覺得很不公平!

於是想絕地反擊!

索賠百萬!

讓我們來看看法院的精彩的判決.

那麼為何“叫了個雞”不行,而“叫個鴨子”卻可以呢!!

“叫了個雞”與“叫個鴨子”一字之差,判決結果的天壤之別

一、“叫了個雞”法院精彩判決!

(2017年3月15日上海工商局作出責令停止宣傳,並罰款50萬,店招被拆)

案號:(2018)滬0115民初8222號

判決日期:2018年9月10日

案件名稱:上海臺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享公司)與被告安徽甄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甄旺公司)、安徽手拉手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手拉手公司)、上海市浦東新區惠南鎮精品小吃店(以下簡稱精品小吃店)不正當競爭及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該案中,原告索賠百萬!!

“叫了個雞”與“叫個鴨子”一字之差,判決結果的天壤之別

浦東法院認為,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的商品或服務的商業標識因存在法律瑕疵而不具有合法性,不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原告主張保護的涉案服務名稱標識“叫了個雞”,由謂語動詞“叫”、助詞“了”、量詞“個”和名詞“雞”四個漢字組成,“雞”本身的含義為一種家禽,但在“叫了個”+“雞”的特殊構詞方式形成的語境下,容易使人將“雞”與民間約定俗成的隱晦含義相聯繫,從而容易使人產生購買色情服務的低俗聯想。

原告在創業之初為博取消費者和合作夥伴的關注,通過官網、微信公眾號、合作門店等,對外發布並大量使用“叫了個雞”“沒有性生活的雞”“和她有一腿”等廣告宣傳語,並將“叫了個雞”文字和圖案組合使用於店招等處。作為以廣大普通公眾為消費群體、向其提供快餐服務的服務名稱,如此意圖迎合低級趣味、有傷社會風化的不良商業標識,嚴重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事實上,在案證據顯示,原告的該行為的確引起了社會公眾的譁然和不滿,多家媒體紛紛給予譴責和批評。工商行政機關以原告的上述行為違反《廣告法》為由給予其行政處罰並責令整改。此後,即便原告的相關廣告宣傳語已被撤換,但“叫了個雞”標識給相關公眾帶來的不良聯想依舊存在。原告亦曾就“叫了個雞”“叫了個雞炸雞店”的文字標識申請商標註冊,皆因其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而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駁回並被禁止使用,故該文字標識為禁用標識,與該標識相關的服務名稱不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同理,原告通過將該禁用標識與圖案組合的方式繼續在商業經營中加以使用並不斷宣傳、推廣的行為,亦不能因此又產生一個新的、合法的商業標識利益,原告的行為違背了經營者應當守法的競爭原則,應予禁止。

本案原告對“叫了個雞”服務名稱的使用的確承載了一定的社會評價、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影響,但因該種評價、影響均為基於前文所述之違法行為而獲取的負面、消極的市場聲譽,並非源自優質服務所產生的市場美譽,故不能歸入商譽範疇,亦不能被理解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有一定影響”的應有之義。

“叫了個雞”與“叫個鴨子”一字之差,判決結果的天壤之別

二、“叫個鴨子”法院精彩判詞

一審案號:(2017)京73行初2359號

二審案號:(2017)京行終3393號

判決日期:2017年11月7日

案件名稱:人北京味美曲香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味美曲香公司)因商標申請駁回複審行政糾紛一案

“叫了個雞”與“叫個鴨子”一字之差,判決結果的天壤之別

一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

訴爭商標由文字“叫個鴨子”及鴨子卡通圖形共同組成。“鴨子”的通常含義意指一種家禽,但在非主流文化中亦有“男性性工作者”的含義。一般情況下,主流文化和價值觀不能接受第二種含義用作商標使用。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酒吧服務、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等服務上,尤其是訴爭商標文字又由謂語動詞組成“叫個鴨子”短語,會進一步強化相關公眾對第二種含義的認知和聯想,易造成不良影響。

因此,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請!

二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卻認為: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該條所稱“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標誌本身的註冊使用有害於道德風尚或對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

“叫了個雞”與“叫個鴨子”一字之差,判決結果的天壤之別

訴爭商標由文字“叫個鴨子”、鴨子卡通圖形和圖案背景共同構成。“鴨子”的通常含義是指一種家禽,按照社會公眾的通常理解,並不能從“叫個鴨子”的文字中解讀出超出其字面本身的其他含義。一審法院認為“叫個鴨子”格調不高,並不能等同於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故訴爭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並未產生不良影響。

因此,“叫個鴨子”沒問題!!!

據此,北京高院撤銷了一審判決並判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就北京味美曲香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針對第15740333號“叫個鴨子及圖”商標提出的複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總結:

“雞”和“鴨”待遇如此不同,只能說明:

“雞”可也是此“雞”,也可以是“彼雞”!

“鴨”只能是一隻小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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