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拆遷安置房,這些風險你必須瞭解!

上一篇文章,我們主要討論了安置房是否可以拿來買賣的問題。得出的答案是肯定的,只是有一定的限制。

既然有限制,那安置房拿來買賣是否會因為限制而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呢?

這篇文章我們主要就來談談安置房買賣的風險主要有哪些?

購買拆遷安置房,這些風險你必須瞭解!

(圖片來自網絡)

第一、買賣雙方未簽訂買賣合同而相互扯皮

房屋買賣一般情況下是需要簽訂買賣合同的,畢竟涉及到的金額較大,如果沒有合同作為約束,那買賣雙方都是很容易反悔的。如果買方已經支付了全部或部分價款,賣方又不賣了,那買方的損失就很大了。

第二、未拿到房產證而導致合同無效

賣方雖然可以確定自己有安置房,但是安置房房產證的領取一般沒那麼快,如果賣方還沒有拿到房產證就與買方簽訂買賣合同,那這樣的一份合同是無效的。

第三、房屋未滿年限,不得出售而導致合同無效

賣方雖然取得安置房,也拿到房產證了。但是,法律規定,安置房在五年之內是不得進行買賣的。也就是說,賣方雖然取得房屋所有權,但是其對房屋的處分權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在該限制條件內,賣方是不能出售房屋的,其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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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因賣方的主體資格瑕疵,而導致合同無效或解除

有時候賣方對自己的房屋並沒有完全的處分權,賣方的房屋並不是他一個人的,而是他們一大家子的,賣方不經其他所有權人同意,而將自己房屋出售的行為會損害其他房屋所有權人的利益,因此,這種合同很容易被判處無效或者解除。

第五、雙方未約定初次領取房產證費用而導致買方受損

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並沒有約定初次領取房產證費用,很多時候,買方在領取房產證的時候,賣方往往不願支付該項費用,買方為了避免麻煩,順利入住,只能委屈地自己支付該項費用。

第六、房屋位置不一致而導致買方不滿

安置房不同於商品房,房屋的位置有時候是無法完全確定的。買方在籤合同的時候,也許是這一間房屋,但是交付的時候也許就是另一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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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買方單方面漲價而導致房屋買方受損

房地產的價格是一直都在往上漲的,也許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的時候,是按照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來簽訂的。但是,簽訂合同到房屋交付,中間隔著很長一段時間,這一時間內,房屋的價格很有可能面臨很大的升值空間,賣方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便單方面提出漲價,從而損害買方的利益。

第八、賣方因債務糾紛而導致房屋被抵押的情形

安置房從確認安置到交付,需要經歷漫長的時間,這個時間內,賣方很有可能因為在外負債,而導致自己的安置房被抵押。如此一來,就導致買賣雙方標的物有瑕疵的情形出現,房屋的交付就會出現履行不能的情況。

第九、政策變動導致房屋履行出現困難

安置房畢竟是政策下的產物,一旦政策出現變動,買賣安置房便沒有足夠的法律保障。

買賣安置房風險巨大,一不小心就有可能給自己造成巨大的損失。因此,如果有人想要買賣安置房,最好能夠想辦法規避自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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