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4 簽了《拆遷過渡協議》並約定交房,人民政府能否強拆房屋?

房屋徵收補償的過渡條款是房屋被拆除之後獲得實際安置之前,雙方當事人關於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過渡費用的具體安排,不同於作為徵收補償主要內容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地點和麵積等主要條款,過渡條款並不能從根本上保障被徵收人的安置補償權益,僅有過渡條款的過渡協議不能替代整體的安置補償協議,過渡協議中約定的將房屋交由徵收機關拆除的內容,必須與明確約定徵收補償主要條款的安置補償協議結合後,方可作為徵收機關拆除被徵收房屋的合法依據,僅就過渡問題簽訂的過渡協議,即使協議中約定拆除房屋的內容,在徵收機關完成安置補償工作之前,也不能作為拆除被徵收房屋的合法依據。

簽了《拆遷過渡協議》並約定交房,人民政府能否強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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