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僅以社會保險為由要求確定存在勞動關係的,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用人單位為勞動者代辦社會保險,但雙方並無真實的用工關係,勞動者僅以用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為由要求確定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不予支持。

勞動者僅以社會保險為由要求確定存在勞動關係的,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因某縣部分煤礦企業在整合期間的相關證件無法進行年度審核,造成主體不符合參加社會保險的要求,為保障整合期間煤礦工人的利益,某勞務公司以自己名義代被整合煤礦的職工參加工傷保險。2010年9月20日,某勞務公司依據某煤礦提供的名單為許某某辦理了工傷保險,2011年11月18日退保。許某某系某煤礦直接招收,其工資由某煤礦確定並支付,許某某的去留由某煤礦直接決定。2016年10月24日,許某某以某勞務公司為其參加了工傷保險為由,請求確認雙方從2010年10月21日起至2011年11月18日止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仲裁機構未予受理後,許某某起訴至法院。

法院裁判:某勞務公司雖然以自己名義為許某某參加了工傷保險,但某勞務公司和某煤礦簽訂了協議,約定某勞務公司代某煤礦辦理工傷保險。許某某進入煤礦務工,工資報酬的確定及發放,均由某煤礦自行決定,某勞務公司沒有對許某某進行任何形式的管理,雙方沒有形成事實上的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僅憑某勞務公司為許某某參加工傷保險的事實,不能認定雙方有勞動關係,遂判決駁回許某某的訴訟請求。

(引自重慶高院十大典型勞動爭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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