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組織駕考作弊?將面臨刑事處罰

5月30日,廣西岑溪市檢察院依法以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對犯罪嫌疑人梁某、陳某作出批准逮捕。

這是該院在刑法修正案(九) 新增加組織考試作弊罪後批捕的第一起該類犯罪案件。

「以案釋法」組織駕考作弊?將面臨刑事處罰

案件回顧

2018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梁某與陳某、黎某在平時聊天時,談到有一個辦法可以幫助參加汽車駕駛員科目一考試(理論考試)的學員作弊收取錢財的財路。

三人經合謀後,由梁某在網上以每套1200元錢購買了四套作弊器。然後,把消息散佈,宣稱每幫助一名學員通過考試就收取1200元錢費用,不通過考試的話就不收取費用。

「以案釋法」組織駕考作弊?將面臨刑事處罰

2018年4月26日下午,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按規定進行汽車駕駛員科目一考試,監考員在考場發現在考學員黎某、黃某、陳某甲、謝某均匿藏有帶有無線發射裝置、紐扣攝像頭、無線耳塞等一整套考試作弊器材。

「以案釋法」組織駕考作弊?將面臨刑事處罰

經進一步調查,發現這些考試作弊器材是由犯罪嫌疑人梁某、陳某、黎某提供,並事先教會參加考試的學員如何使用作弊器材,梁某三人則在場外為參加考試的學員提供考試答案。

隨後,梁某、陳某、黎某被公安民警抓獲。截止至案發時,梁某等三人一共幫助了20多名學員通過科目一考試。

「以案釋法」組織駕考作弊?將面臨刑事處罰

岑溪市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梁某、陳某、黎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為考生提供作弊器材、題目答案,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以案釋法」組織駕考作弊?將面臨刑事處罰

岑溪市檢察院遂對梁某、陳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犯罪嫌疑人黎某因犯罪情節輕微,無逮捕也不至於再發生社會危害性,遂對其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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