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算清繳,您一定要看的8個問題!

彙算清繳,您一定要看的8個問題!

問題一、關聯企業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如何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第二條規定:“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問題二、食品企業為營業員報銷辦理健康證的費用,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徵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發生的該項費用可以憑真實、合法、有效的憑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問題三、企業收到社保部門撥付的穩崗費補貼企業所得稅需要確認收入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髮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企業收到社保部門撥付的穩崗費補貼如果同時符合上述文件第一條的三項條件則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問題四、股東向企業捐贈資金,企業接受這部分資金時,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麼?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因此,如果企業接受股東捐贈的資金計入資本金的,不作為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作為收入處理的,應當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題五、員工接受繼續教育,取得會計本科學位,企業報銷學費,可以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第九條規定: “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佔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因此,企業員工接受繼續教育所發生的學費屬於員工個人消費,不屬於職工教育經費的範疇,不得稅前扣除。

問題六、企業以非貨幣資產償債,原債務金額大於非貨幣資產的價值,差額部分是否需要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2.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3.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問題七、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准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問題八、企業自建的房屋暫時沒有取得工程款發票,但房屋已投入使用,是否可以計提折舊?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髮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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