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之“賠償”與“補償”,有區別嗎

一,從責任主體是否違法或是否有

過錯考慮

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違法有過錯,而承擔“補償”責任的主體不違法沒有過錯

離婚糾紛之“賠償”與“補償”,有區別嗎

家庭暴力是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

二,從責任大小輕重考慮

“賠償”責任要(一般會超過相對人的損失——以前沒得到的,現在補齊了;懲罰責任主體),“補償”責任會(不會超過相對人的損失——只是補齊以前沒得到的)。

相關法律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重婚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該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

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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