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合同”“大小合同”源自“紅契白契”,政府重拳出擊的對象

“陰陽合同”“大小合同”源自“紅契白契”,政府重拳出擊的對象

“國之稅收,民惟邦本”,稅收與國計民生息息相關,而“偷稅漏稅”是動搖國之根本,因此是歷朝歷代嚴厲懲治的對象。在古代,大數額的交易是要簽訂“契約”然後繳納“契稅”的,而“契約”相當於現在的“合同”。立契後,要向政府交稅,即“稅契”,交納的稅為“契稅”。有的人為了逃避繳稅或減少數額,就在簽訂契約時動歪腦筋,最常見的辦法是交易雙方私立契約,不向官府報稅,這份私立的契約稱為“白契”,也就是“大合同”。為了防止官府追查,另立一份契約,上面的數額低於實際交易額,經官府加蓋官印並依據所填寫的交易數額納稅,這一種稱為“紅契”,也就是“小合同”。

“陰陽合同”“大小合同”源自“紅契白契”,政府重拳出擊的對象

散氏盤(刻有中國最早的土地契約)

那麼政府如何處理“大小合同”等偷稅漏稅的問題呢?

據《漢書·食貨志下》載,“敢不自佔、自佔不以實者,盡沒入所採取,而作縣官一歲。”也就是說,在徵收“貢稅”時,採取自行申報徵收。如隱瞞真實收入,一旦被查出來,沒收全部家產,並罰戍邊一年。

隋代,開展“大索貌閱”行動。“大索”即大檢查。“貌閱”即實地核查戶口實數。通俗地講,進行全國範圍內的稅收大檢查。

唐代,以“間架稅”(房產稅)為例,針對戶主隱瞞不報、少報,偷逃稅款,政府明確規定:如果有人隱匿房間申報不實,懲罰標準是:隱瞞一間,杖責六十。

宋代,開展“括白契”行動。每一位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對於瞞報漏報者,一經查實,嚴加懲處。據南宋《慶元條法事類》記載:凡“匿稅者,笞四十;稅錢滿十貫,杖八十”,並沒收其偷逃田房產總價的三分之一。

明代,《明律·戶律》規定,不稅契者,除了刑事處罰外,一半價款要上繳官府。

清代,《大清律例》規定:“凡客商匿稅不納課程者,笞五十,物貨一半入官”

民國,除了延續嚴厲的懲戒外,加大了向民眾宣傳力度。如,政府的收款收據上印著宣傳語,“據實報稅,按時納稅,是人民的義務。”“早納稅捐是光榮的,遲納要處罰的。”

“陰陽合同”“大小合同”源自“紅契白契”,政府重拳出擊的對象

凡客商匿稅不納課程者,笞五十,物貨一半入官

在懲罰偷報瞞報的同時,政府對於舉報人會給予優厚的獎勵。據《漢書·武帝紀》載,“令民告緡者以其半與之”。漢武帝頒佈《告緡令》,要主動向政府自報個人財產,如有隱瞞不報或自報不實的,鼓勵知情者揭發檢舉,這就是“告緡”。經查實後,被舉報人的財產一半歸舉報人。唐朝規定,舉報人可以得到五十緡“獎金”(每緡一千文)。而元朝獎勵給舉報人被沒收財物的一半。

由上可以看出,“大小合同”“陰陽合同”自古就有,只是“紅白契”改頭換面而已。稅收一直以來都是“國之血脈”,正因如此,對於“紅白契”和其他形式的瞞報、少報、漏報一直是重拳出擊的。對於舉報者是重金獎勵的,最多可獎被舉報人財產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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