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元海生訴被告張軍會、李海芹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7)豫0581民初7號民事判決:被告張軍會、李海芹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原告元海生借款20萬元及利息。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張軍會、李海芹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元海生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張軍會、李海芹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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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張軍會
性別:男
年齡:41歲
身份證號:4105211977****4532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東姚鎮上莊村一區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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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李海芹
性別:女
年齡:43歲
身份證號:1321291975****2426
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鄲市臨漳縣習文鄉曹村光明路6號
立案時間:2017年9月11日
執行案號:(2017)豫0581執2415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0581民初7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0萬元及利息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15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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