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法院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鲁网枣庄6月5日讯近年来,枣庄两级法院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依法公正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打造宜居新枣庄。2017年以来,审理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刑事案件34件,民事案件5件,行政案件17件。

重拳出击 严惩环境资源犯罪

近日,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环境污染案件,被告人杨某平、王某才、王某义、贾某州、贾某军等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年不等的刑期,并被判处5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3年王某某购买江西某公司的副产品化工废液,用于提炼硫磺,后王某某与被告人杨某平联系,让其帮忙存放该批副产品。被告人杨某平遂将该批副产品部分存放于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被告人王某才位于枣庄市峄城区某镇的厂区院内,并约定每年租金6000元。2017年,因租金到期等原因,被告人王某才与被告人杨某平商量将该化工废料处置,后被告人杨某平多次联系王某某未果,便同意由被告人王某才找人处置,并约定处置费用10000元。被告人王某才在明知被告人王某义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会将该化工废料进行倾倒或深埋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将堆放在其厂区内的化工废料委托被告人王某义进行处置。后被告人王某义找到被告人贾某州、贾某军一起倾倒该化工废料。2017年1月,被告人王某义、贾某州、贾某军分别前往台儿庄区某镇、临沂市兰陵县等地倾倒化工废液。经枣庄市台儿庄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所倾倒的化工废液PH值均小于1,为危险废物。

畅通渠道 加强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理

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同时,枣庄法院畅通救济渠道,及时受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增强企业环保意识,切实维护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原告沈某某、李某某诉被告枣庄市某房地产公司水污染损害赔偿案即为一例。原告承包鱼塘自繁自育鱼苗。被告承建的小区污水大量排入原告鱼塘,池塘养殖水体遭到污染,鱼塘内养殖鱼类全部死亡。被告作为该小区的开发建设方,未设计建设符合相关规定的小区生活污水排放设施,生活污水未排入城市排水设施,而是直接排入原告承包的鱼塘,造成了原告鱼塘养殖鱼类的死亡,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9余万元。

保障诉权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

枣庄法院加强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审理,既从程序上审查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也从实体上审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标准,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资源保护职责,最大限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众的环境健康与安全。

2016年4月,枣庄市环保局依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对某热力公司锅炉废气进行监测,显示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排放超标。随后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热力公司超标排放废气的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某热力公司不服,向薛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驳回某热力公司的诉讼请求。(通讯员 周永恒 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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