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長沙地鐵三號線建設公司原總經理獲刑 借工程受賄56萬

繼長湖南省沙市軌道交通集團原董事長彭旭峰涉受賄、洗錢於2017年3月外逃美國後,又一長沙軌道交通集團管理人員因受賄罪獲刑。

湖南長沙地鐵三號線建設公司原總經理獲刑 借工程受賄56萬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佈的判決書顯示,2018年3月20日,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一審對長沙市軌道交通三號線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原總經理黃志達作出判決:被告人黃志達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澎湃新聞疏理髮現,黃志達是在2017年6月底主動前往紀委辦案點配合調查,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法院查明黃志達在擔任長沙地鐵三號線公司總經理後,借工程收受多名包工頭所送人民幣共56.3萬元。

主動前往紀委配合調查,供述犯罪事實

6月6日,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發佈《關於部分外逃人員有關線索的公告》,曝光了50名涉嫌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的外逃人員有關線索。長沙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彭旭峰名列其中。

彭旭峰外逃,坊間傳聞已久。據上述公告披露的時間顯示,彭旭峰於2017年3月24日外逃至澳大利亞,後逃往美國。

黃志達案判決書顯示,2017年6月30日,黃志達主動前往紀委辦案點配合調查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當時,長沙地鐵三號線正處於施工中期。

2017年9月6日,長沙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黃志達決定逮捕。官方公佈的黃志達簡歷顯示,生於1969年2月的黃志達系長沙市人,大專文化,2010年底調任長沙市軌道交通集團工作,任一號線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副經理,2014年7月起,任長沙市軌道交通三號線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

長沙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官網顯示,該公司為國有獨資企業,註冊資金50億元,主要承擔軌道交通項目的融資、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現設18個部門、14個全資/控股子公司、1個分公司及3個參股公司,長沙市軌道交通三號線建設發展有限公司是子公司之一。

因涉嫌受賄罪,2017年8月23日,黃志達被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

2017年12月25日,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志達犯受賄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庭上,黃志達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受賄罪的事實當庭供認屬實;黃志達的辯護人提出其過年過節收受的禮金紅包系人情往來,不應當算作受賄金額;黃志達主動向辦案單位投案,並積極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系自首,具有減輕處罰情節。

案發後,黃志達還向偵査機關退繳受賄款人民幣51.4萬元,向望城區紀委退繳受賄款人民幣4.9萬元。

利用職務便利,收56萬餘元

據判決書顯示,黃志達收受賄賂的對象全部是包工頭,行賄者均為承攬地鐵施工項目而有求於黃志達。

比如,2014年,黃志達為幫助顏某分包到長沙市地鐵三號線交通設施項目並降低管理費,向總包三號線交通疏解工程的市政公司董事長、總工程師打招呼。事成後顏某為表示感謝,分多次送給黃志達共計人民幣18.8萬元。

2015年底,嚴某、羅某為承攬長沙市地鐵三號線管片螺栓業務,找到黃志達幫忙將其代理的螺栓廠家納入推薦入圍名單,並向施工單位推薦採用。項目中標後,為感謝黃志達的關照,嚴某、羅某分多給黃志達共計人民幣7.6萬元。

2016年11月,湖南大學宿舍樓因地鐵施工須搬拆、重新裝修,因工期緊,長沙市政府允許長沙市軌道集團公司不進行招投標直接安排隊伍進場施工。嚴某為承攬該工程,找到黃志達幫忙,並承諾事成後按工程結算款的3%給予回扣。黃志達找到市政公司相關人員打招呼,將湖南大學校舍裝修工程掛在市政工程公司的交通疏解工程名下,分包給嚴某的公司。2017年春節前,嚴某按約定在項目工程款中取出24萬元現金,並安排羅某在在長沙市雨花區鴻景苑小區門口送給黃志達。

據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上半年至2017年3月間,黃志達在擔任三號線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顏某、嚴某、羅某、張某和梁某在地鐵三號線建設中的承攬項目、分包工程、工程運行等方面提供幫助與關照,分多次收受上述人員送的人民幣共56.3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志達系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數額巨大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黃志達主動投案,其歸案後及在法庭審理期間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對其辯護人稱被告人黃志達過年過節收受的禮金紅包系人情往來,不應當算作受賄金額的意見不予採信。

2018年3月20日,天心區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黃志達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黃志達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6.3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澎湃新聞 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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