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 “5·6”銀桐路交通肇事案今日開庭

“5·6”銀桐路交通肇事案今日開庭

“5·6”銀桐路交通肇事案今日開庭

“5·6”銀桐路交通肇事案今日開庭

“5·6”銀桐路交通肇事案今日開庭


10月10日上午,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今年5月6日發生在銀桐路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馮某昌駕駛本田小轎車在非機動車道碰撞一輛電動車,加速駛入機動車道後與四輛車發生碰撞後翻車,最後棄車逃離現場。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傷,多輛小車受損,此次事故引起了社會和群眾的普遍關注。

魚峰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劉曉明出庭支持公訴,法庭上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5月6日12時許,被告人馮某昌駕駛本田牌思域小型轎車搭載其朋友許某達,自柳州市魚峰區銀桐路一工地出來右轉後,在右側非機動車道上自西向東快速行駛至銀桐路北海里海鮮城路段時,適遇被害人覃某菊駕駛二輪電動車搭載另一被害人覃某蘭同向在前方行駛,該轎車車頭與電動車尾部發生碰撞,馮某昌未採取制動措施且立即加速駛入機動車道,致使兩被害人被撞飛騰空後跌落到機動車道上。馮某昌駕駛該小型轎車在該路段機動車道超速行駛,又分別與前方同向行駛的四輛小車先後發生碰撞後翻車,致使覃某菊與覃某蘭受傷、六車不同程度受損,其中覃某菊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2018年5月9日死亡。馮某昌在翻車受阻無法駕車後隨即棄車逃離現場。經柳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術鑑定所鑑定,覃某菊因重型顱腦損傷死亡,覃某蘭所受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經評估,本次事故造成車損價值共計27447元。經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犯罪偵查大隊認定,馮某昌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2018年5月6日17時許,被告人馮某昌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並已賠償覃某菊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4512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馮某昌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車道超速行駛,未按規定超車,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微傷,且在事故發生後逃逸,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馮某昌在交通肇事後,無視公共安全,繼續超速駕駛車輛在車流密集的道路上隨意衝撞正常行駛的車輛,致使多車不同程度受損,其行為還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還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應當實行數罪併罰。量刑方面,鑑於被告人馮某昌具有自首和部分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情節,公訴機關建議對其判處5年以上8年以下有期徒刑。

面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馮某昌沒有異議,並表示願意認罪。但其辯護律師認為被告人只構成交通肇事罪,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庭審最後,被告人馮某昌表示,他的行為給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了很大傷害,其表示非常後悔,家裡還有妻子和小孩,車禍後小孩出生至今還沒有見過,希望法庭能對他從輕判處。

休庭後,本案將擇期宣判。(魚峰法院 李麗)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