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六大誤區

婚姻完全破裂是指中所發生的夫妻一方或雙方無法與對方繼續共同生活且無和好可能的狀況。在美國的許多州,婚姻完全破裂被認定為是無過錯離婚的法定理由,而實際上,法庭很少會去調查當事人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卻已破裂,

一般來說,只要要求離婚一方當事人聲稱夫妻關係完全破裂,那麼法庭就會准予其離婚。

在無法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訴訟離婚成為當事人離婚的唯一合法途徑。筆者在多年的司法實踐中接觸了大量的婚姻當事人,發現很多當事人對離婚訴訟的相關問題存在誤解,這些法律上的誤解往往影響當事人的訴訟,使當事人不能更好地行使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離婚六大誤區

誤區一:先提出離婚會吃虧

有的當事人認為先提出離婚對方會以不離婚為要挾,從而導致自己在訴訟中處於被動,尤其在時會吃虧。這種想法並無法律依據,訴訟中的主動與被動取決於證據的收集、法律的運用以及訴訟技巧和經驗。這種誤解常常導致雙方都不願主動提起離婚訴訟,長期處於冷戰當中,很多感情已經破裂的婚姻處於“植物人”狀態,對當事人雙方有害,對社會安定不利。

誤區二:有婚外情就可離婚

有婚外情並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按照現行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離婚的法定條件。這裡的同居是指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與婚外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證明有婚外情並不一定會判決離婚。有的婚姻當事人請一些所謂的私人偵探去調查對方的婚外情,往往事與願違。

誤區三:分居兩年才能離婚

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可以判決離婚。可見分居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引起的分居兩年以上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同時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是離婚的充分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未分居但具備其他法定條件的仍可以判決離婚。有的夫妻感情雖已破裂,但誤以為只有分居兩年後才能離婚,因此等待兩年後再起訴,對自己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誤區四:誰名下的財產歸誰

有的婚姻當事人誤以為房屋登記是誰的名字在離婚時就會判給誰。事實上,在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無論是以哪方的名義登記,如無特殊約定,都會作為共同財產處理。

誤區五:以為財產可轉移

有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前或在離婚訴訟中,常常轉移或隱匿共同財產,比如銀行存款、股票變更、房屋登記等,以為轉移了便萬事大吉,實際上往往會留下相關證據,還可能導致因惡意轉移而少分財產。因此轉移財產必須慎重,手段應當“高明”。

誤區六:可以求償青春損失

有的女性婚姻當事人認為,在離婚時男方應當給予一定的青春損失賠償,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按照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過錯方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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