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被告遊士輝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劉美英借款本金十萬元、逾期利息(以十萬元為基數,按照年息百分之六標準計算逾期利息,自二○一七年一月十二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被告遊士輝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二千三百元,公告費以實際發生金額為準,由被告遊士輝負擔(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執行案號:(2018)京0111執1260號
失信被執行人照片:
失信被執行人:遊士輝
性別:男
年齡:40
住址:房山區琉璃河鎮任營村50號
身份證號:110111********1419
執行法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10.2906萬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法官聯繫電話:1861070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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