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小姐在銀行取款,銀行多給1600,事後,銀行要求退回,但是秦小姐拒絕,你怎麼看?

88娛樂君

事件起因

這件事其實是一件舊文,2012年2月7日,秦小姐去橫河某銀行,要求取22400元。誰知,櫃員一時失誤,點了24000元給她,還給了她一張“取款金額22400元”的取款憑證,要她簽字。秦小姐拿到錢,也沒數,簽完字就走了。

當天下午,銀行結賬時,發現了這一失誤,馬上聯繫了秦小姐,要她歸還多給的1600元。秦小姐沒有理會。她認為,在這件事上,她沒有過錯,而且銀行規定儲戶錢“離櫃概不負責”,在這件事情上她也“離櫃概不負責”。

幾次催討無果,6月26日,銀行將秦小姐告上慈溪法院,要求返還不當得利款1600元。銀行提供的監控顯示,當天櫃員確實多給了1600元。而秦小姐堅稱,取款憑證上只寫著22400元,不能就此斷定多給了1600元,即使確實多給了,那也是銀行自身的過錯,應該由銀行承擔,不能轉移到儲戶頭上。

法院審理認定,秦小姐多拿了1600元,屬不當得利,應在3日內返還銀行1600元。

事件分析

雖然銀行的櫃檯一直寫著:“離櫃概不負責”,但現實中無論是長款還是短款,銀行都會負責到底,長款(銀行的錢多了)會主動聯繫客戶,歸還資金;短款(銀行的錢少了),也會聯繫客戶,賠禮道歉,爭取追回款項。

如果真的離櫃概不負責,那就是慫恿銀行員工黑客戶資金,因為即使客戶發現了,銀行不承認,客戶也沒有辦法追回。

銀行之所以“離櫃概不負責”,主要是為了減少一些無意義的爭端,比如客戶取款後,把真錢換成假錢或故意抽幾張出來,再來銀行吵鬧。

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等。

顯然銀行操作失誤,多付給秦小姐1600元,雖然不是秦小姐主觀針對的銀行的行為,但是秦小姐這筆款項明顯屬於“沒有合法根據,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的範圍界定,因此這筆錢就屬於不當得利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顯然根據《民法通則》,不當得利是需要歸還給損失的人,故而法院最終也判決秦小姐歸還。

總結

銀行員工也是個人,他們賺錢也不容易。如果你是做生意的,當你發現自己多付給別人錢時,你是否也感到著急失意,是不是也想追回,有時候我們要學會換位思考一下,考慮自己時,也理解他人。而且說句實在話,只有靠自己勤勞雙手賺的錢,花的才安心。


鯉行者

這問題沒什麼好說的,很早的事情了,銀行已經以“不當得利”起訴了,其實作為銀行工作者身邊很多同事經常遇到這類,見怪不怪,沒什麼特別的看法,銀行在實際操作中從來沒有什麼離櫃概不負責的說法,不管你信不信,每天下午5點扎帳,不管是長款還是短款都要落實到人。

這裡主要說一下不當得利,反正就一句話,不是你的別佔小便宜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後,就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間產生了一種權利義務關係,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這也就在雙方之間產生一種債的關係。

如果明確知道收入無法律依據,在知曉日後還會被判定是惡意受益人,返還範圍就不僅僅是不當得利的本金了,還會附加上受害人的其他損失。

作為一名銀行員工我只想說,平常遇到的小金額的多付給客戶錢,都需要當事櫃員去私下賠禮道歉追討,有的追的回來,有的追不回來,多半就自己賠付了,如果金額大櫃員自己賠付不了,銀行肯定是要追償的,不是所有事情都會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沒必要因為這點錢揹負個官司吧。


不立而立


趙濤23051640

退是可以的,但要按照本人的家庭流程!提前三個工作日提交書面申請,申批通過後,兩個工作日內前來領取,逾期每天扣除保管費用10%。過來領取時請帶好工作人員的工作證,單位介紹信,單位的營業證件,領款人的一吋證黑白證件照兩張,兩吋彩色證件照一張,同事帶好貴銀行是金融系統單的證明………未盡事宜,界時會當面告知……😎😎😎


跑來一個毒蘑菇

事情是這樣的:浙江的秦小姐在銀行取22400元,銀行卻給了24000元。事後,銀行向秦小姐討要多給的1600元,遭秦小姐拒絕。銀行以“不當得利”為由將秦小姐告上法庭。對此秦小姐堅稱,銀行規定儲戶錢“離櫃概不負責”,她也“離櫃概不負責”。


這完全是銀行方面的疏忽而導致的結局,而且銀行櫃檯上面清清楚楚寫著“離櫃概不負責”那麼銀行方面出了差錯,多給了錢,儲戶不給銀行將其告上法院,但如果是少給了錢,銀行會怎麼做?擺著一副老臉,說這是儲戶的責任,銀行“離櫃概不負責”。


個人覺得銀行有權力將儲戶告上法庭,但沒權力要求儲戶歸還多餘的錢,既然是自己定的規矩,自己都不來守規矩,還指望誰來守著規矩。


魅力的橘子熊

看到很多人說沒有離櫃不認的規則了,那這樣可以否?多年前,我在存取款機打錢,很急的那種,但是機子原因,錢吞了,別人卻沒收到,我找來了工作人員,他告訴我要等五個工作日來,銀行方面要核對賬款,好吧。一個星期後去了,櫃檯告訴我當天就應該搞清楚的事情,拖了一週,現在不好證明我的身份,我說那找出那個人或者調監控啊,銀行說的不清楚那天具體是哪一位人員,監控調取很麻煩,讓我證明那天就是我打錢的,後來我發火了,銀行負責人出來說他們會調監控,讓我三個工作日再來,我說我一天閒著沒事幹,天天請假來搞這點事情,這明明是你們銀行的責任,還搞得我這麼累。人說沒辦法,這是銀行章程這是規定,沒辦法,我拗不過人家。幾天後又去,人擺著一臭臉磨磨蹭蹭半天給我退了,還這裡簽字那裡簽字的。這位小姐可以退錢,但是必須按照我的章程來,先要證明你是你,銀行是銀行,你是銀行的工作人員,還必須要公安局的文件證明,否則不認,同時,我需要五個工作日來核實我的錢款,還有,你要證明當時是把錢多給了我,而不是給了別人,等等……


海闊天空3983650794172

這個新聞我貌似看過,銀行以“不當得利”起訴了秦小姐,最終法院判決秦小姐還錢。

但我想說這只是眾多相似案例中結果極為特殊的一個。

通常來說,如果發生銀行多給錢或者少給錢的情況,晚上查庫時都會發現,差一分錢也不行,必須看業務憑證和監控找出是哪一筆業務,哪一個客戶差的,然後就回聯繫這個客戶,爭取當天處理完,讓客戶來把多的錢拿走,把少的錢補上,並把相應的賬務處理好。

如果當天處理不了怎麼辦?如果是少給客戶錢,會把現金取出來,如果是多給客戶錢,櫃員會墊錢,總之就是要讓帳和錢相符,否則就要登記長短款登記簿,還要算差錯,還要扣錢,所以一般櫃員會選擇前一種處理方法,私下把這筆錢與客戶協商處理好了就得了,銀行也會默許。而如果客戶配合來處理,櫃員一般都會報銷來回打車錢,送禮物,還會適當給予一定的錢和物表示感謝和歉意。

但是本題的案例中,秦小姐應該是拒絕歸還這筆錢,而櫃員也拒絕承擔這個錢,或者跟這件事滯氣了,因為這件事,櫃員出了差錯一般會被罰500—1000元,網點評獎什麼也會受影響,所以你問100個銀行出了這樣的事怎麼處理,可能都沒有一個銀行會因此起訴客戶,因為影響太大了。

所以我說,這是一個比較極端的案例,但是也變相回答了有些人的疑問,銀行多給錢不歸還會怎麼樣


昇財經

這個應該銀行櫃員自己買單,因為是自己的操作失誤!當然變相的銀行也應該自行承擔一部分責任。你在工廠操作失誤導致產品報廢都得被開除,廠家自行買單報廢,不是說了嗎勞動沒有高低貴賤之分,都是打工幹活的同樣操作失誤為什麼要儲戶自行交出多得到的1600元?交於不交只是道德問題,而不應該靠是國家部門用所謂的法律武器干涉!即使用法律武器,是不是應該寫訴訟狀,是不是應該好幾個工作室受理?然後一審二審,打他個三年五載官司最後確定執行。這樣不值得的,所以老老實實櫃員自行買單買個教訓算是了當。


開門美女送外賣

立櫃一米不負責,顧客少給自己負,為啥當面點清,銀行協議雙方都有效,公平公平,促進銀行工作人員上班,盡職盡責認真負責,國內有先例,某銀行工作人員,多付給顧客錢,法院判決,銀行,敗訴,自己賠,


清浙相吊

單位介紹信,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工作人員身份證複印件,工作證複印件,視頻證明文件,當時取錢的文件複印件,由於工作失誤登報道歉信的報紙,一天的誤工費,開具收款證明,律師或公正等第三方人員現場視頻錄像,第三方人員的單位介紹信,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工作證複印件,如果到家裡來需要付場地使用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