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小姐在银行取款,银行多给1600,事后,银行要求退回,但是秦小姐拒绝,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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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起因

这件事其实是一件旧文,2012年2月7日,秦小姐去横河某银行,要求取22400元。谁知,柜员一时失误,点了24000元给她,还给了她一张“取款金额22400元”的取款凭证,要她签字。秦小姐拿到钱,也没数,签完字就走了。

当天下午,银行结账时,发现了这一失误,马上联系了秦小姐,要她归还多给的1600元。秦小姐没有理会。她认为,在这件事上,她没有过错,而且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在这件事情上她也“离柜概不负责”。

几次催讨无果,6月26日,银行将秦小姐告上慈溪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款1600元。银行提供的监控显示,当天柜员确实多给了1600元。而秦小姐坚称,取款凭证上只写着22400元,不能就此断定多给了1600元,即使确实多给了,那也是银行自身的过错,应该由银行承担,不能转移到储户头上。

法院审理认定,秦小姐多拿了1600元,属不当得利,应在3日内返还银行1600元。

事件分析

虽然银行的柜台一直写着:“离柜概不负责”,但现实中无论是长款还是短款,银行都会负责到底,长款(银行的钱多了)会主动联系客户,归还资金;短款(银行的钱少了),也会联系客户,赔礼道歉,争取追回款项。

如果真的离柜概不负责,那就是怂恿银行员工黑客户资金,因为即使客户发现了,银行不承认,客户也没有办法追回。

银行之所以“离柜概不负责”,主要是为了减少一些无意义的争端,比如客户取款后,把真钱换成假钱或故意抽几张出来,再来银行吵闹。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等。

显然银行操作失误,多付给秦小姐1600元,虽然不是秦小姐主观针对的银行的行为,但是秦小姐这笔款项明显属于“没有合法根据,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的范围界定,因此这笔钱就属于不当得利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显然根据《民法通则》,不当得利是需要归还给损失的人,故而法院最终也判决秦小姐归还。

总结

银行员工也是个人,他们赚钱也不容易。如果你是做生意的,当你发现自己多付给别人钱时,你是否也感到着急失意,是不是也想追回,有时候我们要学会换位思考一下,考虑自己时,也理解他人。而且说句实在话,只有靠自己勤劳双手赚的钱,花的才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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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问题没什么好说的,很早的事情了,银行已经以“不当得利”起诉了,其实作为银行工作者身边很多同事经常遇到这类,见怪不怪,没什么特别的看法,银行在实际操作中从来没有什么离柜概不负责的说法,不管你信不信,每天下午5点扎帐,不管是长款还是短款都要落实到人。

这里主要说一下不当得利,反正就一句话,不是你的别占小便宜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这也就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种债的关系。

如果明确知道收入无法律依据,在知晓日后还会被判定是恶意受益人,返还范围就不仅仅是不当得利的本金了,还会附加上受害人的其他损失。

作为一名银行员工我只想说,平常遇到的小金额的多付给客户钱,都需要当事柜员去私下赔礼道歉追讨,有的追的回来,有的追不回来,多半就自己赔付了,如果金额大柜员自己赔付不了,银行肯定是要追偿的,不是所有事情都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没必要因为这点钱背负个官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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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浙江的秦小姐在银行取22400元,银行却给了24000元。事后,银行向秦小姐讨要多给的1600元,遭秦小姐拒绝。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小姐告上法庭。对此秦小姐坚称,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她也“离柜概不负责”。


这完全是银行方面的疏忽而导致的结局,而且银行柜台上面清清楚楚写着“离柜概不负责”那么银行方面出了差错,多给了钱,储户不给银行将其告上法院,但如果是少给了钱,银行会怎么做?摆着一副老脸,说这是储户的责任,银行“离柜概不负责”。


个人觉得银行有权力将储户告上法庭,但没权力要求储户归还多余的钱,既然是自己定的规矩,自己都不来守规矩,还指望谁来守着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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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很多人说没有离柜不认的规则了,那这样可以否?多年前,我在存取款机打钱,很急的那种,但是机子原因,钱吞了,别人却没收到,我找来了工作人员,他告诉我要等五个工作日来,银行方面要核对账款,好吧。一个星期后去了,柜台告诉我当天就应该搞清楚的事情,拖了一周,现在不好证明我的身份,我说那找出那个人或者调监控啊,银行说的不清楚那天具体是哪一位人员,监控调取很麻烦,让我证明那天就是我打钱的,后来我发火了,银行负责人出来说他们会调监控,让我三个工作日再来,我说我一天闲着没事干,天天请假来搞这点事情,这明明是你们银行的责任,还搞得我这么累。人说没办法,这是银行章程这是规定,没办法,我拗不过人家。几天后又去,人摆着一臭脸磨磨蹭蹭半天给我退了,还这里签字那里签字的。这位小姐可以退钱,但是必须按照我的章程来,先要证明你是你,银行是银行,你是银行的工作人员,还必须要公安局的文件证明,否则不认,同时,我需要五个工作日来核实我的钱款,还有,你要证明当时是把钱多给了我,而不是给了别人,等等……


海阔天空3983650794172

这个新闻我貌似看过,银行以“不当得利”起诉了秦小姐,最终法院判决秦小姐还钱。

但我想说这只是众多相似案例中结果极为特殊的一个。

通常来说,如果发生银行多给钱或者少给钱的情况,晚上查库时都会发现,差一分钱也不行,必须看业务凭证和监控找出是哪一笔业务,哪一个客户差的,然后就回联系这个客户,争取当天处理完,让客户来把多的钱拿走,把少的钱补上,并把相应的账务处理好。

如果当天处理不了怎么办?如果是少给客户钱,会把现金取出来,如果是多给客户钱,柜员会垫钱,总之就是要让帐和钱相符,否则就要登记长短款登记簿,还要算差错,还要扣钱,所以一般柜员会选择前一种处理方法,私下把这笔钱与客户协商处理好了就得了,银行也会默许。而如果客户配合来处理,柜员一般都会报销来回打车钱,送礼物,还会适当给予一定的钱和物表示感谢和歉意。

但是本题的案例中,秦小姐应该是拒绝归还这笔钱,而柜员也拒绝承担这个钱,或者跟这件事滞气了,因为这件事,柜员出了差错一般会被罚500—1000元,网点评奖什么也会受影响,所以你问100个银行出了这样的事怎么处理,可能都没有一个银行会因此起诉客户,因为影响太大了。

所以我说,这是一个比较极端的案例,但是也变相回答了有些人的疑问,银行多给钱不归还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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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应该银行柜员自己买单,因为是自己的操作失误!当然变相的银行也应该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你在工厂操作失误导致产品报废都得被开除,厂家自行买单报废,不是说了吗劳动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是打工干活的同样操作失误为什么要储户自行交出多得到的1600元?交于不交只是道德问题,而不应该靠是国家部门用所谓的法律武器干涉!即使用法律武器,是不是应该写诉讼状,是不是应该好几个工作室受理?然后一审二审,打他个三年五载官司最后确定执行。这样不值得的,所以老老实实柜员自行买单买个教训算是了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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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柜一米不负责,顾客少给自己负,为啥当面点清,银行协议双方都有效,公平公平,促进银行工作人员上班,尽职尽责认真负责,国内有先例,某银行工作人员,多付给顾客钱,法院判决,银行,败诉,自己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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