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這七種情況員工可以無條件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目前社會上一些用人單位任意剋扣職工工資,停發、少發甚至完全不發工資,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賺錢不顧勞動者死活,讓職工在無防護設備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下勞動。針對這種情況,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勞動者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無須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等是用人單位的基本責任和義務。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是對勞動者基本利益的維護。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安全、勞動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的身體健康,經國家勞動部門、衛生部門確認,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勞動報酬,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根據勞動者勞動崗位、技能及工作數量、質量,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勞動者已履行勞動義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日期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禁止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就是違反勞動合同,也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犯。勞動者有權隨時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對勞動者在患病、傷殘、失業、工傷、年老以及其他生活困難情況下,給予物質幫助的制度。它包括養老保險、疾病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具有國家強制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並負有代扣、代繳本單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上述社會保險費,是對勞動者基本權利的侵害,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規章制度是由用人單位制定的旨在保證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和享有勞動權利的規則和制度。首先,規章制度的內容要合法。其次,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公佈的程序要合法。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即因用人單位沒有按法律規定製定規章制度,給勞動者的權益帶來了損害。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兩點要求,勞動者才可以以此為由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因《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1款規定了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幾種情況。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勞動者可以不予履行,對已經履行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暴力”是指對勞動者實施捆綁、拉拽、毆打、傷害等行為。“威脅”是指對勞動者施以暴力或者其他強迫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採用拘留、禁閉或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體活動自由的行為。

企業採取強迫勞動者勞動,如把勞動者非法拘禁在特定的場所,強迫其勞動,不讓他出來,是嚴重侵犯勞動者人身權利的行為,是非法的,勞動者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對於用人單位不顧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對從事危險作業,如採礦工人、高空作業人員等,在沒有安全防護的情況下,強令勞動者進行作業的行為,勞動者有權拒絕並撤離作業場所,並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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