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强拆,是保民之利器还是拆迁之手段?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此实施十余年之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这也意味着行政强拆被彻底取消。强制拆迁与否拟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强拆决定权。这既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也是对广大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保护力度的又一次提升。

司法强拆,是保民之利器还是拆迁之手段?

马先生和几位同事共同居住在一个小区。2106年,该县决定对该小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依法公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同时在征求部门居民们的意见后拟定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而马先生和其同事一致认为征收部门拟定的补偿标准过低,因此他们拒绝签订补偿协议。随后,其他住户均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只有马先生和其几位同事未签。征收部门依法公告了补偿决定,而马先生和其同事未曾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到了限定的搬迁期限,马先生和其同事仍未搬迁,征收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对于征收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司法强拆,是保民之利器还是拆迁之手段?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司法强拆,是保民之利器还是拆迁之手段?

由此,对于征收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明确了申请机关需要提交的材料也明确了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申请机关只有提交了上述所规定的所有材料法院才会立案受理,否则将不准予执行。

总之,司法强拆是在行政强拆和公共利益共同考量基础上的产物,司法强拆既限制了征收部门滥用强拆的权力,同时也对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提供了保障。而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司法强拆终是强拆无疑会侵犯其合法权益,但司法强拆的适用有其严格规定,只要被拆迁人法定期间依法寻求复议、诉讼等方式救济其权利,司法强拆则不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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