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順鎮段家窯村段明君借款1.76萬元不還,速來圍觀!

案情介紹:原告於新華訴被告段明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7)豫0581民初6107號民事判決:被告段明君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於新華借款17600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段明君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於新華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段明君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河順鎮段家窯村段明君借款1.76萬元不還,速來圍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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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段明君

性別:男

年齡:49歲

身份證號:4105211969****6073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河順鎮段家窯村283號

立案時間:2018年1月25日

執行案號:(2018)豫0581執545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0581民初6107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1760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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