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養老金怎樣算?

王先生200554780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事業單位人員是按照各自的工齡來領取退休工資的。基本上是10以下工齡的按你在職工資的60%來計算退休工資,10年至20年為70%、20年至30年為80%、40年以下為85%、40年以上為90%。2014年10月1日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後,沿續了幾十年的退休金被養老金所取代,事業單位人員與企業單位人員一樣通過建立養老金的個人賬戶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按照你的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和繳費工資的多少來領取養老金。退休時的養老金包括了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x繳費年限x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內養老金儲存額÷計發月數(60歲退休為139,55歲退休為170,50歲退休為195)。當事業單位人員10年過渡期(即2014年10月到2024年9月)結束後,直接按這兩項計算公式一計算就行了,很簡單的。

如果是改革前巳經參加工作的“中人",還有視同繳費年限和過渡性養老金。這樣,事業單位中人的養老金又多了一個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其中: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Ⅹ繳費年限x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內養老金儲存額÷計發月數;

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x指數化視同繳費基數x視同繳費年限x1.4%。

那麼,事業單位“中人"的養老金怎樣計算呢?簡單來講,分為兩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在各地中人的養老金正式方案未出臺之前,統一以2014年9月份的老工資標準來計算預發性養老金,等到中人的正式養老金方案出臺後再按新標準多退少補。目前,全國大部分地方自2014年10月以後陸續退休的“中人"都是按這個標準計發的預發養老金。

第二部分是“中人"的過渡性養老金正式方案出臺後,按照新老兩對比計算的方法來計算養老金,所謂老辦法就是2014年9月以前的工資標準來計發養老金,限高保低; 所謂新辦法就是10年過渡期內的中人,用新的養老金計算公式,按照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來計算養老金。

舉例說明: 老王是某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中級職稱,2018年5月退休。如果按照老辦法來計算退休金,老王每月可領取的退休工資為5200元。而按照新的養老金計算公式和2017年的社平工資,老王計算出來的養老金為5900元,比老辦法計算的5200元多出了700元。對多出的這700元按照限高的原則,用10年過渡期每一年10%的比例進行調節,700x40%=280元。再用調節後的280元加上用老辦法計算的養老金5200元,即5200+280=5480元。這個5400元就是老王退休時每個月真正可以領取的養老金。

以上就是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的兩種計算方法。其中“中人"養老金比較複雜,需要用新老兩種辦法對比計算。


葉公來幫忙

《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2014.10.1一、(四)改革前與改革後待遇水平相銜接。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二、改革的範圍。本決定適用於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三、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佈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四、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

本決定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

三、準確把握《決定》的有關政策。

(一)關於參保範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是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後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對於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

要根據《決定》要求,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範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編制管理不規範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範,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關於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特點,《決定》規定的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基數的項目)、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餘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三)關於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國家每年根據上年度職工工資增長等因數,確定並公佈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

(四)關於“中人”的過渡。全國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簡稱改革前,下同)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次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N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A*M+B+C)*∏(1+G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準;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準;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準;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經+個人賬戶養老金。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基礎養老經=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各地根據測算形成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等級)和工作年限相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樣表詳見附件),工作人員退休時,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等確定本事視同繳費指數。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 + Xn-1/Cn-2 + ...... + X2016/C2015 + X2015/C2014 + X2014/C2013)/N實繳;

Xn、Xn-1、...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2.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度係數。其中,過渡係數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地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係數保持一致。視同繳費指數由各省級地區統一確定。

3.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計發月數。其中,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4.職業年金計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五)關於視同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指數的認定。對於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本人退休時,根據其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及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等因數計發基本養老金。

(六)關於規範統一政策標準。各地區要按照《決定》要求,積極創造條件實行省級統籌;確實難以一步到位實現省級統籌的,基金可暫不歸集到省級,建立省級基金調劑制度,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全省(市、區)要制定和執行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標準以及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明確省、地(市)、縣各級政府的責任。各地區要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統一建設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省級集中管理數據資源。

四、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政策。改革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於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並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退休補貼標準由各省(區、市)根據平衡銜接的原則予以確定。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五、規範各地區試點政策。各地區要妥善處理本地區原有試點政策與《決定》的銜接問題,確保政策統一規範。改革後,對於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後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辦法標準對比範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各地區開展試點期間的養老保險結餘基金併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嚴禁擠佔挪用,防止基金資產流失。

六、明確延遲退休人員參保政策。改革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權限,經批准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alsjs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幾個具體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人社廳發〔2015〕121號

最近,各地在貫徹《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15〕2號,以下簡稱《決定》)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以下簡稱《通知》)過程中,普遍反映了一些帶有共性的問題。經研究,現將幾個具體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參加養老保險問題。對於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中的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按照《決定》和《通知》相關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關於尚未確定分類類型事業單位的參保問題。對目前尚未確定分類的事業單位,已參加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分類類型確定並改革到位後,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三、關於設定視同繳費指數表問題。各地要按照《通知》規定,根據本地實際,遵循改革前後待遇平穩過渡和銜接的原則,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統一測算基礎上設定視同繳費指數表,可以本省(區、市)統一設定一套視同繳費指數表;也可以根據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由省(區、市)經綜合平衡後採取地區係數等方式設定視同繳費指數表。在測算分析和模擬運行的基礎上,可適當簡化視同繳費指數表。

四、關於參加地方試點期間個人繳費本息的處理問題。按照《通知》規定,對參加本地區原有試點、改革後負荷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在職人員,其個人繳費本息在劃轉至改革後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時,可採取實賬方式劃入,也可採取記賬方式劃入,但要在工作人員退休前記實。對參加本地區原有試點、本次改革前已退休且改革後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員,其個人繳費本息的處理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五、關於統籌項目的問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納入養老保險基金制度的統籌項目為國家和經國家批准由省級政府規定的待遇項目(標準),其他自行增加的項目和提高的標準,仍從原渠道列支。

六.關於2014年10月1日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期間有關人員的養老保險關係處理問題。工作人員經組織批准調動工作人員且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由調入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並補繳其間的養老保險費;經組織批准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工作,或辭職、辭退、開除的,由原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並補繳其間相應時間段的養老保險費後,按有關規定轉續其養老保險關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15年7月14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職務升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問題的覆函》(人社廳函〔2016〕267號)規定:“過渡期內(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職務(技術職稱)升降後退休的工作人員,其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參照升降後同等條件(如職務、技術職稱等)的退休人員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確定,實行新老辦法對比計發養老待遇。過渡期後職務(技術職稱)升降的工作人員退休時,嚴格按照人社部發〔2015〕28號文件規定計發養老待遇。”alsjs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6〕38號

為了進一步做好《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貫徹實施工作,積極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的增長率問題。按照《通知》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每年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的增長率(Gn-1)上年度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率、當年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水平、上年度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由國家統一公佈。

二、關於改革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足15年人員的養老金計發問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工作人員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不足15年的,可由單位和個人按其退休時的繳費基數一次性繳費(含職業年金)至滿15後,按照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三、關於從事特俗工種等工作人員的繳費年限計算問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前,工作 人員從事國家確定的特俗工種的工作年限是否折算工齡和視同繳費年限,可綜合考慮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相銜接,由各地自行確定。如果折算工齡,其折算後增加的視同繳費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實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後,工作人員從事特殊工作的工作年限在計發養老保險待遇是不再折算工齡。

四、關於改革前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等工作人員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標準問題。按照《通知》規定,各地在確定改革前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工作人員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的標準時,原則上參考本人退休時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對應2014年9月的基本工資標準、原有規定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本省(區、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五、關於退休待遇核定時點問題。按照幹部退休有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繳費至本人到達退休年齡(含經批准適當延遲退休的人員)的當月後停止繳費,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核定養老保險待遇,並從單位辦理申領手續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2016年3月16日alsjs


阿廖莎hlj

事業單位養老金怎樣算?

其實大家都知道,身處事業單位和在企業工作退休金的計算方法是完全不一樣的。這就是大家經常詬病的退休待遇雙軌制。

我國2015年的時候下發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文件是國務院下發的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文件。它規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由此帶來的是養老金的計算公式改變。

它大體可以理解為四塊構成:

一塊是,基礎養老金。跟工齡和繳費指數以及社平工資掛鉤。一般來說,一年工齡能夠發放1%的社會平均工資。

第二塊是個人賬戶養老金,它是從2014年10月1日起開始計算,之前都是零。所以這一塊不多,會隨著開展養老保險制度的時間增長而增多。

第三塊是職業年金。它實際上是事業單位的一項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不過到時候也要拿來計算跟原計算公式,待遇比較。

第四塊是過渡性養老金,2014年10月1日之前,每存在一年工齡,發放1.4%的社平工資。

這四塊加起來就是新的退休計算公式。這四項僅僅比與企業退休工資計算公式,相比較的差距是,多了一個職業年金以及過渡性養老金是從14年10月開始計算的。剩餘的完全一致。

原先的退休計算公式實際上是根工作年限掛鉤的,工作十年以下能夠發到60%的退休金。10到20年是70%,20年的30年是80%,30到35年是85%,35年以上是90%。另外再加上生活性津貼等各種津貼補貼。基本上,不會降低太多的待遇。

其實,使用新計算公式後,繳費年限多的,也就是說工齡長的,待遇都不會降低,甚至還有增高的可能。同樣國家定的標準就是保證待遇不降低。

但是工作十年的以及10到20年的,在改革後,待遇會趕不上原先待遇。因此他們出現了套用原公式的情況。

不過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情況將會慢慢消失。預計到2058年,我們的全國退休金計算公式會合併成一個。就是隻有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類情況的,一個公式。

這就是我們最終的目標。


暖心人社

2017年12月申請退休的網友已經領取養老金,在職的時候開到手是5900元,退休後每個月領取4100元退休金。


事業單位中人正處於過渡期,猶豫過渡期的新辦法計算退休金方案一直沒有落實,所以過渡期的中人退休都是按老辦法公式計算的。但是為了日後並軌順利進行,以2014年9月份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按比例計發。

事業單位退休金是如何計算的那?

上圖就是目前各省市事業單位2014年10月份以後在退休人員計算方法。跟2014年老人退休辦法相比,主要是計算標準定格在2014年9月份,也就是說2018年1月退休的中人,計算退休金是按著2014年9月份時候的崗位和薪級計算的,並不是2018年的標準。所以2014年以後退休的跟老人相比退休金差500元也是正常的!


舉一個例子,讓大家看的更明白自己的退休金是如何計算的。


通過這張圖片上的例子,我們可以知道這位正科級的幹部退休一個月領取4406元。

如果是企業的話估計只有大城才有希望。要不然同樣的繳費年限相差200元也屬於正常情況。

計算事業單位退休金就四步,一步步按著公式做就可以。不懂得可以問我。


不過話又說回來,人算不如天算。領取多少退休金已經成為定數,還不如期盼每年多漲點退休金。當然了最重要的是有一個好身體才可以。

大家對事業單位養老金還有那些不懂得地方,可以在下面評論留言。

關注一晨媽媽,幫助大家解決社保問題。


舉一反三

您好!我有專業視頻為您解答,請觀看,希望能幫助到您,謝謝。

\n

{!-- PGC_VIDEO:{"thumb_height": 360, "thumb_url": "5518000a67676d018502\

我的社保

\n

{!-- PGC_VIDEO:{"thumb_height": 360, "file_sign": "c96c3d66b2abefaee18b02038222e372\

鍾建峰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基數為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比例為20%。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基數為個人繳費工資,比例為8%。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餘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中公教育遼寧分公司

當地平均工資與工齡綜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