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電信日:誰動了你的網絡?

今天是世界電信日,不知道大家對信息通信有多少了解呢?如果家中的電力、電信、廣播電視信號突然中斷,又將給生活帶來多少不便呢?一些不法之徒利慾薰心,把黑手伸向了遍佈城鄉的通信電纜或光纜。佛山一男子為偷盜膠管,破壞了被膠管包裹的光纜,導致電視節目無法播出,通信業務中斷。禪城法院一審判決這名男子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回顧:

2017年6月7日12時許,羅某在佛山市禪城區魁奇路與嶺南大道下沉隧道工地處,使用剪刀、菜刀以剪、砍的方式盜竊膠管時,破壞了被膠管包裹的傳輸光纜和通信光纜,導致廣播電視網絡公司在用廣播電視傳輸光纜中斷7小時,佛山電視臺的相關直播節目無法播出,某電信公司通信業務中斷6小時。同年6月9日16時許,民警將羅某抓獲,並查獲剪刀、菜刀等工具及被盜的膠管一批。2018年1月4日,公訴機關以羅某犯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向禪城法院提起公訴。

對於羅某的行為,我國法律是如何認定的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判決:

關於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羅某的行為屬於過失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意見。經查,被告人羅某對盜竊光纜外層膠管是故意為之,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被盜光纜(膠管)鋪設於佛山市禪城區魁奇路與嶺南大道下沉隧道建設工地,光纜已鋪設於地下,僅是部分管線裸露地面,但裸露地面的光纜與埋藏地下的光纜是相互連接的,被告人羅某為盜竊光纜外層膠管,使用剪刀、菜刀以剪、砍的方式實施盜竊,應認定其主觀認識上屬於明知被盜光纜必然或可能正在使用,主觀意志上對其行為可能造成光纜被破壞是持放任的心理狀態,即應認定被告人羅某對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主觀上是持間接故意。故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採納。禪城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羅某為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光纜外層膠管,使用剪刀、菜刀以剪、砍的方式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光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被告人羅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願認罪,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禪城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羅某犯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另外,對被扣押的供犯罪使用的工具剪刀一把、菜刀一把、斗車一臺、贓物光纜膠管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禪法君寄語:

偷盜電纜或光纜,不只是簡單的經濟損失,其危害是多方面的,對橋樑安全、道路行車、交通管控、人畜安全、電網運行等都有不良影響。很多人會誤以為偷竊只會構成盜竊罪,量刑也會比較輕。事實上,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此,禪法君提醒大家,千萬不要參與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等違法行為;一旦發現相關的違法犯罪行為,在保護好自己的同時,記得第一時間報警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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