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驴找马”使原单位造成损失,将与新东家共担责

案例回顾:鲍小菲在一家公司任高级技术人员。由于在该公司工作不顺心,鲍小菲决定跳槽。稳妥起见,她决定先悄悄找好新单位,然后再和公司提出离职。不久,鲍小菲找到了一家单位并签订了劳动合同,随后便向公司递交了辞呈。公司以其非法离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要求她和新单位赔偿损失,共计2.7万元。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鲍小菲这种“骑驴找马”的做法看似稳妥,可一旦因影响工作对原单位造成了损失,鲍小菲本人和新单位都难辞其咎。我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寻找新工作本无过错,但作为员工,还是应该保质保量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与此同时,在离职时还需做好工作的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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