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驢找馬”使原單位造成損失,將與新東家共擔責

案例回顧:鮑小菲在一家公司任高級技術人員。由於在該公司工作不順心,鮑小菲決定跳槽。穩妥起見,她決定先悄悄找好新單位,然後再和公司提出離職。不久,鮑小菲找到了一家單位並簽訂了勞動合同,隨後便向公司遞交了辭呈。公司以其非法離職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為由,要求她和新單位賠償損失,共計2.7萬元。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鮑小菲這種“騎驢找馬”的做法看似穩妥,可一旦因影響工作對原單位造成了損失,鮑小菲本人和新單位都難辭其咎。我國勞動法第九十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尋找新工作本無過錯,但作為員工,還是應該保質保量完成自己的本職工作,與此同時,在離職時還需做好工作的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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