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的報案

如何正確的報案

不管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當我們受到了侵害,要跟警察打交道的第一步是報案。

這件事看上去很簡單,打個電話,去趟派出所就好了啊,但是我們在接警中所見,由於不能正確的和警察溝通,浪費了大量的時間,既耽誤了案件的偵辦,也造成了群眾的不滿。

而良好的溝通,正確的報案,是案件得到順利處理的第一步。

最為常見的報案程序是這樣的

撥打110——指揮中心派警與報案人接觸——到公安機關製作筆錄,第一次筆錄製作完成,報案的流程就走完了。

但是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在案件發生時,我們並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這種情況常見於詐騙案件中,那麼流程相對簡化掉了110報警的環節,受害人直接到公安機關報案,筆錄製作完成後,報案流程結束。

下面我們就針對上述兩種情況,分別介紹一下應該怎麼與警方溝通,使下一步的偵查工作能夠提高效率,順利開展,儘早抓獲嫌疑人。


、在110派警的情況中,當與警方接觸之後,一定要要求在警方的陪同下,第一時間返回案件發生的第一現場,之所以要這麼做,首先是在現場進行案情描述,由於有周邊的環境作為參照物,有利於受害人回憶起更多案發時的細節,其中包括方位、走向、侵害發生的具體行為等等內容,特別是在強姦、搶劫、故意傷害、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中,第一現場無比重要,因為現場可能遺留有大量物證,都是警方需要及時固定的,並且明確了地點,警方才能更快的採取偵查措施,如現場勘查、周邊訪問,物證提取等活動。

另一方面,室外現場可能隨時間流逝而發生環境變化,時間流逝越久,現場遺留證物被破壞的可能性就越大,第一時間返回現場,有助於警方儘快發現有效證據,大家都知道,警方會採取封鎖現場的手段來進行現場勘查,重大案件這基本上是一步必走之棋,有時候破案就是與時間賽跑,警方反應的速度,在很大程度上左右著案件的進展情況。所以

不要在見了警察的時候,就急於敘述自己的遭遇,往往你描述了半天,警察一頭霧水,他們並沒有看到現場案發的情況(雖然可以通過後期調取監控瞭解,但是這個需要時間),很多受害人又往往由於受到侵害而精神高度緊張,敘述的事實前言不搭後語,甚至有一些根本就是錯誤的描述。見到警察應該說的第一句話是:“你們終於來了,我領你們到現場去看看”,在到現場的過程中,請儘量平復自己的心情,以保證描述不受情緒的影響,有經驗的警察會以提問的方式,引導你更好的回憶案發時的情況,再結合周邊環境,就能夠比較客觀的描述事實,同時在你描述的時候,警察就建立起了第一印象,能夠儘快明確下一步的工作重點,極大的提高效率,並且這個良好的複述過程,也有利於筆錄的製作。

現場描述完畢,按照法定程序,警方必須為你製作《詢問筆錄》,如果是刑事案件,第一次製作筆錄時還會給你一份《受害人權利義務告知書》,請仔細閱讀,因為上面明確了受害人的權利和義務,有了初步的瞭解,才能更好的配合警方的工作。第一次筆錄,一般又稱為“報案筆錄”,這個是非常重要的,需要對案件的時間、地點、人物、具體行為、嫌疑人特徵,包括案件的起因、經過、結果等等內容進行逐一詳細的詢問,請務必保持耐心,而不是一味對警察進行催促,我們經常見到一些受害人會說:“案件情況都告訴你們了,做什麼筆錄,不趕緊去抓他!“

沒有這第一份筆錄,報案程序無法完成,警方是不能採取後續的偵查及抓捕措施的。

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嫌疑人未遠離現場或者受害人知道嫌疑人的具體去向,為了第一時間控制嫌疑人,警方會先行抓捕,後製作筆錄,如果抓捕機會已經喪失,那麼就必須先製作報案筆錄,然後啟動案件調查及立案程序。在製作筆錄的過程中,請一定要保持耐心,不要被氣憤矇蔽了頭腦,單純進行情感宣洩,因為與案件無關的情感宣洩,實際上是在浪費辦案的寶貴時間,也不利於和警察充分溝通,請大家意識到,你是在和警方共同努力,去查清案情,抓獲嫌疑人,而在這裡面,受害人起到最主要的作用,如果把大量時間用在安撫情緒上,每多耽誤一分鐘,對嫌疑人的抓捕難度,就增加了一分。我接觸過的案件裡,就有因為受害人情緒激動,敘述不清,而使得警方錯過最佳抓捕時機的情況發生。

、針對不是第一時間,第一現場報案的情況,當受害人意識到了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請不要急於報案,而是首先仔細梳理自己手中掌握的有關證據,因為第一時間和第一現場都已經不存在了,特別是在電信詐騙案件中,現場存在於網絡之中,無法描述,那麼就必須依靠證據說話。

我個人的建議是不僅梳理證據,還應當製作報案材料,先用自己的思路把案件情況詳細描述下來,包括案件發生時各個獨立事件的先後順序,在每個獨立事件中都有哪些證據或者異常情況,都可以記錄在報案材料裡,這樣當警察看到你的報案材料,就能夠很快明確案件性質,在製作筆錄時與報案材料相對照,能夠節省大量時間,並且報案材料本身,就是重要的書證。在證據提交時,要儘量詳盡,具體證據的效力問題,受害人無需擔心,警方會依法進行鑑別以確定其對案件的實際價值。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報案筆錄製作完成後,報案的程序已經完成,一般警方會讓受害人等待消息,這不是故意拖延時間,而是因為警方有案前偵查的工作程序,僅有受害人的主觀敘述,並不足以認定案件的實際性質,警方必須開展取證工作,以明確該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條件,符合條件的才會正式立案開展偵查。比如說受害人報警,稱錢包被盜,那麼警方就需要調取該地段的監控,來查看是否確實有這種情況發生,大家可能難以理解,實際上出於各種目的故意報假案的人,相當之多,所以警方對受害人也不是無條件信任的,一切都要以證據為依據,案前偵查結束後,警方才能得出案件是否可以立案的結論。

總之,我們在報案時要把持這樣的原則:客觀描述 理清證據 積極配合。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治安案件報案後,公安機關予以受理,一般做簡單登記,沒有回執,而刑事案件正式立案後,是有法定的文書“立案回執”的,要記得主動索取。

請相信警察會站在你的一邊,除了警察,你並沒有別的力量可以依靠,而警察和法律,是受害者最堅實的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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