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計劃到市場:煤電33年改革路

煤炭是中國最主要的能源品種,目前佔一次能源消費的62%,約一半的煤炭消費用於發電。

由於分別處在一個產業鏈的上下游,煤炭市場化改革和電力市場化改革之間有著密切聯繫。二者的市場化改革都始於1985年前後。

从计划到市场:煤电33年改革路

雙軌制終結和煤電聯動政策

1985年對於統配煤礦實行投入產出承包制度。當時國內煤炭市場基本呈現出供大於求的狀態。該時期的煤炭價格包括計劃價、指導價和議價三種類型。在當時情況下,燃煤電廠的計劃指標被稱為“計劃煤”。在煤炭訂貨會上,重點煤炭企業跟電廠簽訂的供煤合同中的煤炭被稱為“重點合同煤”;其他直接採購的煤炭為“市場煤”。從歷史數據來看,除部分年份外(1999年、2000年),1990年後市場煤價格均高於重點合同煤,兩者相差最高時可達到每噸400元。

在特定的歷史時期,煤炭價格雙軌制對支持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緩解了煤炭企業的財務困難,增加了生產積極性。但其運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重點合同煤炭價格和市場煤價格的大幅背離,使得煤炭供需難以靠市場實現均衡。而且管制下的計劃煤炭價格也不利於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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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煤炭價格走高和下游行業價格逐步放開,煤炭實行市場化定價的壓力逐年增加。1994年政府開始放開煤炭價格,但由於電價受到政府管制,煤電矛盾日益突出。通常表現為當煤價走高時,電價無法及時調整,電力企業無法承擔高企的煤炭價格,而煤炭企業也不願低價向電力企業供煤。1996年政府再次對電煤實行指導價,以緩解當時的煤電供應矛盾。除了市場煤和重點合同煤的差價導致煤炭企業缺乏動力履行合約,當時煤炭運輸能力嚴重缺乏,也是煤電矛盾突出的另一個重要方面。由於鐵路運力受限,即使有重點煤供貨合同,沒有運力指標,合同依然難以得到有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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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煤炭價格上漲、市場煤價格大幅高於計劃煤價格的時期,煤電供需矛盾最為突出。2002年,重點合同煤僅有9000萬噸成交,約相當於電煤總量的三分之一。政府實行的電煤價格管制帶來了一系列行業問題。計劃煤和市場煤價格的差距催生了尋租行為。為了解決電煤供應的尷尬狀況,政府逐步推出了煤電聯動機制。

煤炭價格的市場化改革從1993年逐步拉開帷幕,國務院於2012年頒佈《關於深化電煤市場化改革的指導意見》,標誌著雙軌制終結和煤炭價格市場化基本形成。煤炭價格雙軌制的終結和煤電聯動政策的實施對於理順煤炭價格、逐漸形成以市場為基礎的資源配置方式,以及還原煤炭的商品屬性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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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多種所有制資本進入售電側

電力市場化改革同樣可以追溯至1985年前後。上世紀70年代末開始考慮售電環節的差別電價政策,慢慢推行了季節電價和峰谷電價等政策。到了80年代,上網電價逐漸形成,電價中開始引入燃料成本變動和投資回報的考量。1985年政府出臺《關於鼓勵集資辦電和實行多種電價的暫行規定》,部分放開了發電側市場,並開始實施電價隨燃運加價浮動政策,由此鼓勵地方、部門和企業投資建設電廠,鼓勵多元所有制電力發展。

1985年後的電力價格改革,逐漸形成了指導電價與指令電價共存的較為繁雜的電價體系。指令電價的主要模式是還本付息,由投產期、還貸期、還貸後三段式計算電價,按成本、稅金、合理利潤釐定廠售電價。指導電價主要實行“一廠一價”、“一機一價”、“新電新價”與“老電老價”等九種指導性電價。2001年政府進一步將正在執行的三段式還本付息電價改為按發電項目經營期核定平均上網電價,新建電廠按經營期平均上網電價核定。2002年後,電價改革伴隨著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在廠網分開的基礎上形成上網電價,電網與用戶之間則形成銷售電價。上網電價與銷售電價由政府制定價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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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底開始逐步推進新一輪電改。從售電側起步,確立電網企業新的盈利模式,不再以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之差作為收入來源,而是核定出合理、獨立的輸配電價並收取過網費。同時,允許多種所有制資本進入配電側和售電側的增量部分。另一方面,部分電量通過市場競爭定價。2017年全國市場化交易電量力爭達到全社會用電量的35%以上。

煤與電的矛盾一直是能源行業最為醒目的矛盾。2004年底政府出臺了煤電價格聯動實施辦法。由於經濟快速發展對能源的壓力增大,政府無法按照煤電聯動機制調整電價,煤電矛盾激化。2013年重啟了煤電聯動機制,現實中依然無法按聯動機制進行及時和足額調整。近期政府提出要進一步完善煤電聯動機制。完善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的基本思路,主要是指政府嚴格按照煤電聯動機制所規定的時間和幅度進行上網電價調整,以及考慮如何向終端電價聯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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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同其他行業一樣,能源行業的體制機制改革也經歷了一個逐漸改革過程,取得了很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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