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二審:內部人員干預司法將追責

領導幹部或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應當追責

修訂草案第五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拒絕從事違反法定職責的活動。”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建議,按照中央有關文件的規定增加記錄、追責等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五十六條修改為兩款,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對於領導幹部或者人民法院內部人員干預司法活動、插手過問具體案件處理的,辦案人員應當拒絕並全面如實記錄,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最高法可發佈指導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典型案例,有利於審判工作中正確適用法律,維護司法公正。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為了進一步明確指導性案例的性質和功能,建議將發佈指導性案例單作一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佈指導性案例,供法官在審判案件時參考。”

庭長、副庭長也應由人大常委會任免

修訂草案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其他法官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提出,庭長、副庭長也應當由人大常委會任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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