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大講堂——司法強拆

法律知識大講堂——司法強拆

“司法強拆”是指在房屋徵收補償過程中,徵收人與被徵收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達成補償協議,在徵收人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後,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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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強拆的法律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83條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2、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徵收人在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後,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搬遷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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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強拆的前提條件

司法強拆一般須滿足兩個條件:

(1)被徵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

(2)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此處行政複議的法定期限一般是六十日,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一般是六個月。

(三)司法強拆的法定程序

1、申請前的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54條,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行政機關需要向當事人出具《催告書》,如果當事人在《催告書》送達後10日內仍不履行,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

2、申請:根據《行政強制法》第53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作出執行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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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裁定結果及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應當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和被執行人,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議申請機關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保障徵收與補償活動順利實施。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可見,司法強拆的實施主體包括人民法院和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

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6)超越職權;(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申請機關對不準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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