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制度:公民參軍的制度
兵役制度,是國家關於公民參加軍隊和其他武裝組織、承擔軍事任務或在軍隊外接受軍事訓練的一項重要的軍事制度
它隨著國家的出現而產生,又隨著國家的經濟情況、政治制度和軍事需要而變化
兵役制度的種類很多,就其性質而言,基本上分為兩種:
一種是義務兵役制,又稱徵兵制。這種制度是國家利用法律形式規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齡內必須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帶有強制性。
另一種是志願兵役制,又稱募兵制。這種制度是公民憑自願應召到軍隊服兵役,並與軍方簽訂服役合同
比如,美國規定“首期兵”的標準服役期是8年,但可以只服2-3年現役,然後再服5-6年的預備役;
日本志願兵的最短服役期為陸上自衛隊2年,海上、航空自衛隊3年;
英國、墨西哥志願兵服役期限短的也只有3年。而一些實行徵兵制的國家,為了彌補服役期限短,難以掌握複雜技術裝備的缺陷,在義務兵中實行超期服役和軍士制,以延長服役期。
例如,越南服役期滿並具有專業技術的義務兵,如本人願意並經部隊批准,可轉為專業軍士,繼續服役3年以上,最高年齡不超過50歲;
朝鮮義務兵能夠服役到27歲(服役8-9年)。特種部隊的士兵服役年齡可以到30歲;
意大利義務兵在入伍前或服役期間可以自願申請超期限2年、3年或5年不等!
這樣,採用單一的兵役制也可以收到混合兵役制的效果,既可以擴大後備兵員隊伍,滿足戰時兵員補充的需要,又有利於加強兵員的更替週期、保留技術骨幹、提高兵員素質和戰鬥力。
可以預言,士兵服役期採取長短結合的制度,將會在更多的國家中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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