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款未追繳、超標準消費、不承認犯罪……這些貪官減刑均被駁回!

大白新聞了解到,此前泉州市委原常委、南安市委書記駱國清被法院裁定不予減刑的消息也曾一度引發社會熱議。其因在身負200萬元財產刑的情況下,月均消費人民幣394.29元,存在超標準消費問題,故法院駁回其減刑申請。

龍江銀行原副行長減刑建議被駁回

贓款未追繳、超標準消費、不承認犯罪……這些貪官減刑均被駁回!

楊寶仁

據媒體報道,最近一段時間,有數個貪官獲得減刑或“擬獲減刑”的消息公佈出來,但是就在昨天,龍江銀行原副行長的減刑申請卻被法院駁回了,原因是他尚有76萬元贓款未追繳,沒收個人財產500萬元未履行。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楊寶仁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顯示,該裁定書由哈爾濱中級人民法院發佈。

裁定書顯示,罪犯楊寶仁,男,漢族,1963年9月1日出生於黑龍江省望奎縣,大學文化,現於黑龍江省哈爾濱監獄服刑。執行機關黑龍江省哈爾濱監獄以罪犯楊寶仁在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為理由,建議對其予以減刑九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罪犯楊寶仁因犯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44萬餘元;退交檢察機關贓款人民幣925萬元予以沒收,由檢察機關上繳國庫;追繳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人民幣498萬餘元。

但是截止目前,罪犯楊寶仁尚有贓款76萬餘元未追繳;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0萬元沒有履行。

最終法院判定,罪犯楊寶仁系職務犯罪罪犯,在服刑期間雖有悔改表現,但其尚有贓款未追繳,並處沒收個人財產的亦沒有履行。刑罰執行機關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能證明其沒有退贓及執行能力,故不能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不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對罪犯楊寶仁不予減刑。

官員獄中超標消費減刑申請被駁回

2017年11月,福建省泉州市委原常委、南安市委原書記駱國清被法院裁定不予減刑的消息引發社會熱議。據悉,其在身負200萬元財產刑的情況下,月均消費人民幣394.29元,存在超標準消費問題,故法院駁回其減刑申請。

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公佈的福建省泉州市委原常委、南安市委原書記駱國清的刑事裁定書顯示,服刑中的駱國清,在身負200萬元財產刑的情況下,月均消費人民幣394.29元,存在超標準消費問題。

法院認為駱國清未能積極履行財產刑的刑罰,未能消除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所以駁回了其減刑申請。

據悉,出生於1952年的駱國清,曾長期在泉州市任職,2005年開始任泉州下轄的南安市市委書記,同年晉升為泉州市委常委,成為副廳級官員。2013年8月,駱國清被查,2014年1月駱國清被“雙開”。

公開資料顯示:2015年1月,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駱國清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產200萬元。其涉案金額共計909.31945萬元。後駱國清在福建省清流監獄服刑。

2017年9月11日,清流監獄向三明市中院提請對駱國清的減刑建議。清流監獄提出:駱國清在服刑中,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與監規,服從管理,積極參加“三課”學習和生產勞動,確有悔改表現。

不過,上述清流監獄提請對駱國清的減刑建議,檢察機關卻並不認可,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也未採納。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10月25日作出的刑事裁定書顯示,三明市檢察院對此提出了檢察建議書,建議對駱國清裁定不予減刑。

三明市檢察院認為:駱國清屬於“三類罪犯”,財產性判刑數額巨大,僅履行部分財產刑的情況下,月均消費高達人民幣394.29元,存在超標準消費,且駱國清捕前系中共福建省泉州市委副廳級幹部,因受賄給所在單位及地區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依據相關規定及目前懲治貪汙腐敗的刑事司法政策,該犯不能積極履行財產刑判項,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建議對罪犯駱國清裁定不予減刑。上述檢察建議也獲得了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支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裁定,對駱國清不予減刑。

安徽一官員不認罪申請減刑被駁回

2011年5月,安徽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淮南市中院一審判決,判處張松堅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據悉,張松堅曾先後擔任滁州市南譙區區長、區委書記,滁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滁州市明光市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務。

張松堅利用職務便利,在企業改制、幹部任用、分配安置、土地轉讓及經濟開發等領域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明光市、譙城區等地的領導幹部、企業負責人等100多人賄賂,共計420多萬元人民幣和7萬多元購物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

張松堅於2011年7月6日宣判交付執行後,一直不服,多次提出申訴。

2013年12月22日,張松堅書寫《我的悔過書》,其中稱“自己未能守住底線,總共收了幾萬元的禮金。我的行為損害了黨和政府幹部的形象,影響了黨和政府的威望和人民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從這個意義上說,我確實是黨和人民的罪人”。

2016年12月4日,安徽省高院對張松堅申請減刑的案件進行了審理。庭審中,張松堅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其受賄400多萬元的數額,有98%是不存在的,只有2%約幾萬元是其收受的禮金和購物卡。而案發後,張松堅實際退出贓款163.61萬元。

據瞭解,在服刑期間,張松堅曾受到表揚3次、記功3次。2016年11月份,服刑監獄對張松堅提出減刑建議,建議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不過,張松堅的減刑申請最終卻被駁回。

安徽省高院審理認為,減刑的法定條件是罪犯確有悔改表現,而“認罪悔罪”是確有悔改表現的首要條件。

不過,張松堅對於生效判決認定其受賄435.38萬元的犯罪事實,始終認為其中98%是虛構的,對基本犯罪事實不予承認;對於另外2%的受賄數額仍認為性質系收受的禮金,而非受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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