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錘!省政府發文要求整改,農機合作社掀“革命性運動”

原載:中國農機化導報

實錘!省政府發文要求整改,農機合作社掀“革命性運動”

為進一步提高現代農機合作社規範化建設水平,加快推動全省農機合作社建設中存在問題的整改,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日前發文要求對全省農機合作社進行整改。

整改的農機合作社是指2008年以來按照省農機合作社建設方案要求組建,購置農機裝備獲得國家補助的農機合作社。根據農機合作社的不同經營類型,區別情況,分類施策,重點整改以下五個方面問題。

實錘!省政府發文要求整改,農機合作社掀“革命性運動”

一是關於部分農機合作社受益主體方面的問題。

對由個人、家庭或少數人經營的入社成員不足的農機合作社,要組織農民通過帶地、帶資、帶機等形式擴大入社規模。綜合型農機合作社入社成員(農民、農業職工)要達到50戶以上,生產型農機合作社入社成員要達到30戶以上,服務型農機合作社入社成員要達到20戶以上。農機合作社成員中,農民(農業職工)至少佔成員總數的80%。農機合作社要建立成員名冊,並報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部門備案。要引導和扶持生產型、服務型農機合作社向綜合型發展。

對實際由企業獨自經營的農機合作社,要引導和組織農民入社,入社成員和經營土地面積等達到本方案規定的標準,落實盈餘分配等相關制度,並達到整改要求。對組織成員入社確有困難的,要採取轉移、合併或重組等方式整改。

對假借合作社名義申辦的農機合作社(除農機合作社內部實行單車核算管理的以外),要召回全部由出資人各自使用的農機裝備,並積極組織和動員農民入社,入社成員和經營土地面積要達到本方案規定的標準,農機合作社集中開展生產經營。對農機裝備不能召回集中的,宜拆分的可以分成兩個農機合作社,拆分後的農機合作社要達到本方案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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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關於部分農機合作社申報方面的問題。

對土地面積不夠的農機合作社,要採取土地入社、租賃、託管和代耕、跨區作業等形式擴大農機作業面積,建立自主經營土地和農機作業服務檯賬。綜合型、生產型農機合作社,每100萬元農機裝備自主經營土地(包括入社、租賃、託管等土地)面積要達到1000畝。服務型農機合作社,要廣泛開展土地託管、代耕作業、跨區作業等農機社會化服務,每100萬元農機裝備單項作業面積旱田要達到2000畝,水田要達到1000畝。

對假借資質等申報的農機合作社,要根據農機合作社建後發展的具體情況進行整改。對申辦人有經營能力和管理經驗,急於辦社發展生產,建後沒有倒賣農機裝備,並能夠按要求整改的,要進行批評教育,補辦農機合作社相關建設手續,達到本方案規定的整改標準,鼓勵和支持其向規範社發展;對建後沒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要求真正成立農機合作社,並存在倒賣農機裝備問題的,要移交有關部門依法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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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關於部分農機合作社裝備管理方面的問題。

對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的農機合作社,要按照《黑龍江省現代農機合作社建設方案》要求,落實農機安全、機務、生產作業、場庫棚管理等制度,農機裝備依法登記上牌。縣級以上農機主管部門和農機合作社要建立農機裝備管理臺賬,切實加強對農機合作社農機裝備的管理。落實農機裝備保管制度,加強場庫棚等保管設施建設,做到機進庫、具入棚和有辦公場所。

對開展租賃農機裝備和跨區作業的農機合作社,要鼓勵支持其在完成本地作業後,以跨區作業和農機裝備租賃等形式,規範開展農機社會化服務,增加農機合作社收入。農機裝備跨區作業和租賃實行縣(市、區)備案制,所獲收入要全部入賬,農機裝備於每年3月15日和8月15日前返社,參加本地生產。在外地經營土地和境外從事農業開發的農機合作社,農機裝備離社和回社要在縣(市、區)備案。不按規定備案和返回的要嚴肅責令整改,涉嫌以在外作業、租賃等名義倒賣農機裝備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嚴肅處理。

對倒賣、去向不明和抵押的農機裝備,要追回倒賣和去向不明農機裝備;對不能追回的,要移送有關部門依法嚴肅處理。對被抵債、扣壓扣留和涉及經濟糾紛的農機裝備,要協商解決或依法解決,保證農機合作社合法權益。

對閒置的農機裝備,要區別情況分類施策。對因種植結構調整導致閒置的,各級農機部門指導農機合作社充分利用省農機調度指揮平臺、農機化信息網等進行供需對接,提高農機裝備利用率;對因技術性能差導致閒置的,可以進行保值更新或置換;對達到報廢程度導致閒置的,可以進行報廢更新或報廢。保值更新、報廢更新、報廢和置換,要由農機合作社理事會決定,報縣級農機部門備案後實施。此前,農機合作社已進行保值更新,但未備案的農機裝備,要向縣級農機部門補報備案。更新的農機裝備要保持原值、技術性能符合農機合作社配備農機裝備要求。農機裝備報廢、置換管理辦法由省農委商有關部門制定。

對農機合作社採購但尚未供貨的農機裝備,市(地)農業(農機)、財政部門要查清情況,督促供貨方履行政府採購合同,供貨方不履行的,按合同約定依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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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關於部分農機合作社制度落實方面的問題。

對民主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農機合作社,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完善農機合作社章程,建立各項制度,依據章程規定加強農機合作社管理。允許懂經營、善管理的非農民成員通過選舉擔任理事長,提高農機合作社經營管理水平。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允許參與農機合作社的人員要依法退出,擔任理事長的要依法更換。

對未按規定進行盈餘分配的農機合作社,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機合作社章程規定,尊重農民意願,在保證農民利益的前提下,完善分配製度。

對財務制度執行不到位的農機合作社,要嚴格落實財務制度,聘用專兼職會計,採取統一記賬、使用電子賬等方式規範財務管理。要充分發揮監事會和廣大成員的監督作用,確保財務賬目公開透明、管理規範。

對未按規定登記的農機合作社,要嚴格履行登記手續,辦理營業執照,取得合法市場經營主體地位。農機合作社章程等法定登記事項變更的,要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農機合作社要與原種植業合作社兩社合併,不能一社多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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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關於部分農機合作社貸款償還的問題。

各縣(市、區)政府要針對不同情況,採取有效措施回收農機合作社拖欠省、縣財政代償的銀行貸款資金。對有能力償還的,要做好思想工作,制定還款計劃,履行還款義務,按期還款。對故意拖欠貸款的,依法追償。對經營不善、資不抵債、瀕臨倒閉的,可以進行轉移、合併、重組或拆分,也可以依法申請破產。

不能按上述要求整改的農機合作社,要根據當年農機合作社的建設標準,結合當前的整改要求進行分類施策。可在農機裝備補助資金中,扣除全部農機裝備30%的補貼資金後,將其餘補助資金退回縣級財政部門,農機合作社轉為農機大戶、家庭農場、農機服務企業等社會化農機服務組織,農機裝備歸其所有;經司法機關處理結案的農機合作社,要按照本方案要求進行整改。在整改過程中,農機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要對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性負責。各項問題整改達標後不再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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