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駕車型不符還酒駕?小哥不要太任性!

5月2日,五一小長假結束的第一個工作日,臨夏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土橋中隊民警繼續開展“三反一查”綜合治理行動。當天下午3時許,臨夏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土橋中隊民警在土折公路巡邏執勤,對一輛車牌號為甘NC2**1的藍色兩輪摩托車進行例行檢查時,民警發現該摩托車駕駛員秦某某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4,其駕駛摩托車的行為已經構成準駕車型不符的交通違法行為。同時發現駕駛人滿身酒氣,於是將駕駛人帶到中隊進行酒精呼氣檢測,檢測結果為37mg/100ml,屬於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

準駕車型不符還酒駕?小哥不要太任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之相關規定,臨夏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法對秦某某作出累計記分24分,吊銷駕駛證,罰款1500元的處罰。

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款,駕駛摩托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處500元罰款,違法記分12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八十九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00元罰款,違法記分12分,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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