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法院公开审理张家口市首例拒执案件

涿鹿法院公开审理张家口市首例拒执案件

5月31日,涿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家口市首例拒执案件。被告人李某1993年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涿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在2011年1月份与张某因存在债务关系,被法院以(2011)涿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归还债务21万余元。2011年4月21日,涿鹿法院依据张某的申请对该案立案执行,次日即向被告人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因李某未能主动履行义务,涿鹿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裁定对其位于涿鹿县涿鹿镇北小庄新村的房屋及院落一处予以查封,2016年5月21日裁定对上述房屋及院落续封三年。该房屋后被政府征收,李某于2016年8月20日由其父代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补偿款共计959419.11元由李某于2017年2月3日全部转存在其妹夫常某名下。

涿鹿法院执行机构多次执行未果,于2017年12月8日以李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李某于2018年1月25日将案款合计34万元交存至法院账户,并于2018年3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当庭表示放弃上诉,现案件已经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刑事立案后即履行全部执行义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参照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以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释法说理

当今社会个别人诚信缺失,欠钱不还背信弃义,有的虽经法律程序,仍然像无事人一样,似乎欠钱反而有理。个别案件一些人任性枉顾,置法律法规不顾,逃债避债变成老赖。事实上,自古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严惩。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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