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哈爾濱新區委託實施市級行政許可的決定》解讀

一、立法必要性

2015年12月16日經國務院批覆同意設立哈爾濱新區。為了最大限度地發揮哈爾濱新區經濟發展的引擎作用,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市政府制定了《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在哈爾濱新區委託實施市級行政許可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將市級行政許可權限委託哈爾濱新區行政管理機構實施。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在法律、法規已對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政府規章可以規定委託實施行政許可。因此,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採取委託方式賦予新區市級許可權限。

(二)關於委託事項和受委託機關

(三)關於委託實施許可的相關要求

為了保證委託許可依法實施,《決定》規定,一是委託機關、受委託機關應當做好市級行政許可權委託實施的落實和銜接工作,依法辦理委託手續。二是委託機關應當及時將受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對受委託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行為進行監督和指導,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三是受委託機關應當在受委託權限範圍內,以委託機關名義在哈爾濱新區範圍內實施行政許可,完善行政許可程序,落實行政許可責任,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定期向委託機關報告實施行政許可情況,並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有關行政許可。

三、解讀單位:市編委辦;聯繫電話:84664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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