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各方對張文中案關於詐騙罪的觀點

庭審現場|各方對張文中案關於詐騙罪的觀點

原審法院觀點:一二審法院認為張文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物美集團冒充為國有企業的下屬企業,通過呈報虛假項目,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數額特別巨大,構成詐騙罪。

再審辯方觀點:再審開庭中,張文中及其辯護人認為,物美集團作為民營企業有資格申報2002年國債技改貼息項目,以誠通公司下屬企業名義申報只是上報項目材料的渠道;物美集團申報的物流項目和信息化項目是真實的,信息化項目的主要內容已經實施並已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目標;物流項目雖然遇到國家和北京市通州區物流產業園區用地調整等諸多障礙,但也通過異地實施的方式實現了當初申報時設定的目標;張文中沒有實施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故意和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再審檢方觀點:再審開庭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原審認定物美集團不具有申請國債技改貼息資格依據不足,物美集團在申報過程中有不實內容但不是詐騙行為,也沒有因不實申報導致有關審批機關陷入錯誤;物美集團將3190萬元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用於償還其他貸款,違反了專款專用的規定,但物美集團並未意圖非法佔有該筆資金。故張文中等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庭審現場|各方對張文中案關於詐騙罪的觀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