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通過信訪渠道解決的事項
●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
●依法應當通過行政程序解決的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
信訪事項辦理終結4種情形
●對於信訪事項經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完畢的;
●國家機關作出信訪事項辦理結果,信訪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信訪複查、複核的;
●經信訪複查、複核,複核機關作出最終意見並書面送達信訪人的,信訪事項依法終結。信訪人再次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的,國家機關不再受理;
●法律、法規規定終結的其他情形。
信訪人11種禁止行為
●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以自傷、自殘、自殺相要挾,或者揚言實施兇殺、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違法犯罪活動;
●以網絡、電話、短信、書信等形式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騷擾、誹謗,或者以圍堵糾纏、非法進入住宅等方式干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正常生活;
●威脅、侮辱、謾罵、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身自由;
●向境內、境外組織或者媒體發佈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信息;
●其他以信訪為名危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妨礙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採用走訪形式在非信訪接待場所提出信訪事項;
●滯留或者強佔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
●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員棄留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信訪接待場所;
●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邊、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或者重要活動場所,或者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線)、警戒區;
●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信訪接待場所尋釁滋事,故意損壞公共設施、公私財物;
●以攔截車輛、堵塞交通通道、攀爬物體、裸露身體、播放音頻視頻等方式表達信訪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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