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遇拆遷被認定為違建,你至少享有這6大權利!

我們常常遇到這樣的情況,當房屋被列入拆遷範圍,被拆遷人的房屋就會因或者沒有房產證、或者沒有建房審批手續、或者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原因,被行政機關認定為違法建設,這就是所謂的“無拆遷,不違建”的情形。當被拆遷人看到自己的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設時,心裡都是恐慌的。因為大家都知道,按照法律規定,拆除違法建築是不能給予補償的。此時,徵收方會適時拋出橄欖枝:只要你儘快簽署補償協議,我們會給你一些補償,否則,就給你強制拆除,到時候你一分錢也拿不到……

房屋遇拆遷被認定為違建,你至少享有這6大權利!

很多被拆遷人,在這種蘿蔔和大棒並舉的手段下,忍痛將房屋交付拆除,獲得的補償可以說是慘不忍睹。難道說,房屋沒有審批手續,被徵收人就沒有任何的權利嗎?答案是否定的,即使涉案房屋確係違法建築,違建的建造者依然享有下列6大權利:

一、申請補辦手續的請求權

並不是所有的違法建設都必須要採取強制拆除的手段。違法建設一般分為“程序違建”和“實質違建”,對於程序違建的房屋,建造者完全可以通過申請補辦有關手續並補繳相應稅費、罰款後,將自己的房屋登記為合法建築,並且在拆遷時按照合法房屋獲得補償安置。因此,建造者應該享有對於手續不齊全房屋的補辦手續的申請權,行政機關通過審查,對於符合條件的,可以補辦房屋建設所需的手續。

二、對限拆決定的救濟權利

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築建造者作出拆除的行政處罰時,違法建設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要求聽證權、提起行政複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要求賠償權等相應的救濟性權利。具體的法律規定是《行政處罰法》第六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也就是說,房屋被認定違建了,並不意味著房子保不住了,更不意味著不能獲得合理的補償了。通過正當的行使權利,你的房屋就有獲得柳暗花明的機會。

三、強制拆除時應保護建造者的人身財產權利

即使房屋屬於違建,也不是說拆就拆,想怎麼拆就怎麼拆的。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執法者要對於房屋內的財產和居住者的生命權及人身權保持最基本的尊重。不能說要進行強制拆除了, 就可以無視居住人的財產和人身安全,不做現場清理,不通知房屋權利人將財產搬離或者按程序取出並提存,就徑行將房屋拆除,任由居住人的財產被毀損。如果執法人員實施了上述行為,就意味著他的強拆行為違法,對於給居住人造成的損失,就負有國家賠償的義務。

四、建造者享有被拆除的建築材料的處置權

如果房屋由建造者自行拆除,拆下來的建築材料當然可以自行處置。而對於強制拆除下來的建築材料,也應當允許建造者取走。因為行政處罰要求拆除的是建築物本身,而建築材料的所有權仍然歸建造者合法所有,並沒有發生轉移,除非行政機關作出的是沒收的處罰決定,或者建造者明確表示拋棄違法建設的建築材料。

五、建造者享有不被停水、停電、停氣的權利

在違法建設的拆除中,各地經常發生以停水、停電、停氣等方式逼走住戶的情形,這種做法侵害了住戶的生存權,也違反了《行政強制法》第43條之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嚴禁“五斷”是文明執法的要求,也符合公權力行使不能以過度傷害公民權利來實現行政目的的要求。

六、住房困難的違建建造者有獲得救濟權

由於我國違法建設產生的原因很多,除了惡意違建追求高額補償或者具有多次違建的惡劣情形外,很多建造者確實存在經濟條件差,居住生活困難的客觀情況,譬如早年間電視劇《貧嘴張大民的幸福生活》中圍著樹蓋房的張大民一家。對於該部分人群,行政機關不能簡單的“一刀切”,一拆了之,而是應該從保證公民居住權的角度出發,為其提供居住的處所。

作者丨閆會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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